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账号      密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当前位置:主页 >法律咨询
党建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微视频丨如何理解对因私出国(境)擅自变更路线、超期未归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4-07-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微视频丨如何理解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4-07-12
严明党的廉洁纪律 守住拒腐防变防线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2024-07-11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做事就没有硬气”,强调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旗帜鲜明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严格自律,要注重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人管起,从最近身的地方构筑起预防和抵制特权的防护网。《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相关规定细化具体化,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较为集中。《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为廉洁纪律第一条的内容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二是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同时应清醒看到,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聚焦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违规送礼手段升级、花样翻新的情况,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该款规定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是一种对合关系,对于以上述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针对挥霍公款的典型违纪行为,将第一百一十六条中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此外,《条例》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对滥发福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增加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进行处分的兜底条款,使得对违纪行为的涵盖更为周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对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的从业规范,强化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条例》针对一些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等问题,进一步充实对离岗离职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在第一百零五条充实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离职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从而与公务员法等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有关单位制定的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进行把握。同时,《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开岗位后这些要求也应一以贯之,不能降低廉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是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反复提出要求,强调对配偶子女等亲属一定要严格教育、严格约束。《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党员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此类行为的实质是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将地方特产作为以权谋私的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应当严肃惩治。同时,《条例》在第一百零七条充实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该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中,即使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也应当予以规制。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适用对象与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廉洁纪律的内容和要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 2024-07-1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党的纪律规矩鲜明地立起来、严起来。纪律建设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突出亮点和常态化工作内容,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支撑,为从根本上扭转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纪律保障,党的纪律建设实现重大创新发展。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规律性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新时代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纪律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以强烈历史主动精神、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无我境界情怀,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增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从政治和战略高度就把握重要意义、维护党章地位、严明政治纪律、突出组织纪律、健全党内规则体系、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执纪执法贯通、落实政治责任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举措,构建起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科学体系,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纪律规矩、为什么要加强纪律建设、怎样加强纪律建设等重大问题。这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推进理论创新取得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纪律建设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为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党中央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对纪律建设重要性认识上升到历史新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献中提出党的纪律建设这一重大概念。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历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都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明确部署和要求。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以铁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是党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出的把握历史主动、护航党的事业行稳致远的成功路径。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赋予纪律建设新的时代使命,使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提升和彰显,充分宣示了党中央以铁的纪律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定力和坚定决心。  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是对管党治党基本规律的深刻洞察。党的十九大第一次把纪律建设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党的各方面建设并列,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其中,政治建设是统领,思想建设是基础,纪律建设是保证。这充分彰显了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新时代以来,我们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纪律作用、布局纪律建设、强化纪律执行,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淬炼党员干部“钢筋铁骨”、铸牢全面从严治党的“铜墙铁壁”,使党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  把纪律建设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党的纪律建设格局的重大拓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应是一个内涵丰富、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动态系统。健全这个体系,需要我们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更加突出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更加突出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党的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要求将严明的纪律覆盖至每个党组织、每个党员,贯穿至党的建设的各个环节。新时代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坚持系统观念,将严明纪律要求体现到管党治党的方方面面,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为在制度轨道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一整套严明的标准和规范。创新发展纪律建设理念方法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纪律建设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从党的领导角度深刻阐释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内在规定性,揭示了党的领导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最鲜明特征、最根本保证、最根本要求,确立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政治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党中央对党的纪律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党中央领导下,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实现纪律建设全方位、全覆盖,一贯到底、持续发力,保证了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是纪律建设的根本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科学内涵、重大意义和现实要求,作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政治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一系列重大论述。习近平总书记还点问题、指路径、教方法,列举了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问题,提出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强调破“潜规则”,立“明规矩”,持之以恒净化政治生态等,给全党拧紧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发条。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通过严格落实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项规定,党内政治生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显著提升,“四个意识”更加牢固,“四个自信”更加坚定,“两个维护”更加自觉。  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是党的纪律建设理念的重大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了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伟大命题,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重要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进一步提出了“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这是管党治党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纪律建设的重大理念创新,这是对新时代管党治党新鲜经验的深刻总结。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既不能把纪律和法律混为一谈,又不能把纪律和法律割裂开来,必须统筹好纪法分开和纪法贯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新时代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用铁的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纪法底线,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加强。  坚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带电的“高压线”,把党的纪律和规矩贯穿于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中,注重抓早抓小,使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戒尺”,是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切实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有效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理念的创新。实践一再证明,一些党员干部违法,无不是从违纪开始,出“大”问题,往往始于破坏“小”规矩。在理论和实践的重大推动下,“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被写入了党章。新时代以来,通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守底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筑牢。健全完善党规党纪制度体系   党中央进一步突出党章在党的纪律中的最高位阶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要求“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党中央制定或修订出台的所有党内法规都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所有纪律条文都是党章要求的具体化。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把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推动党员、干部自觉尊崇党章、模范践行党章、忠诚捍卫党章,切实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完善六项纪律体系,突出了政党特色和纪律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制度。针对一段时间来,我们对党的纪律的内涵、构成和体系等基本问题研究相对薄弱,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纪法混淆”这一突出问题,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把党的纪律概括为六项纪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监督执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持续扎紧纪律的笼子,使党的纪律规定体现时代特点、针对突出问题、满足实践要求。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坚持与时俱进,全方位、立体式推进纪律的建章立制工作,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充分释放纪律的治理效能,形成了建章立制与事业发展同频共振、同步推进的生动局面。  纳入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提高纪律建设的体系化水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建章立制、建构体系过程中,扭住提高制度质量这个关键,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范,强调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使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综合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下位法规制度和上位法规制度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注重规范化、体系化和科学化建设,更加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更加注重纪律执行力。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持续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发挥纪律规范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作用,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坚强制度保障。构建惩治防有机统一的纪律建设路径   压实党委纪律建设的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纪律建设是重大政治责任,必须齐抓共管、同题共答,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党的各个部门切实履行职责。2020年3月颁布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党委(党组)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还深刻阐释了全面与重点的辩证统一,强调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这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方法论。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拧紧责任全链条,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扛牢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推动各职能部门高效协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实现严教育、严管理、严监督、严制度、严责任完整闭环,推动形成了全党动手一起抓纪律、管纪律、执行纪律的良好局面。  强化纪律刚性执行,打造完善制度、强化教育、从严执纪、养成自觉的完整链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强调“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纪律教育作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强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系统观念作为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高度重视整体谋划、协调推进,强调“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新时代以来,我们党统筹推进政治监督、思想教育、组织管理、作风整治、纪律执行、制度完善,做实做细经常性纪律教育,构建了常态化、长效化的正风肃纪反腐机制。  科学运用政策,实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自我革命经验规律,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提出“四种形态”这一新时代管党治党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为反腐败斗争重要策略和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政策,综合发挥“四种形态”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严管与厚爱、激励和约束的关系,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追责问责”等一系列重大政策策略,推动完善担当作为激励和保护机制。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坚持严的基调与实的要求相统一,准确把握政策策略,各级党组织把执纪执法、政策策略、思想引导统一起来,做到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形成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的干部关心关爱体系,让党员、干部充满激情地干事创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  实施精准问责,强化执行纪律的保证。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纪律建设的“杀手锏”,推动纪律建设落地生根。党章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并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现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和程序化,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担当统一起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健全精准科学问责机制,推动形成各负其责、贯通协同的责任格局,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的效果,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制度利器。持续强化对纪律建设的监督力度  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精心谋篇布局、亲自擘画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完善双重领导体制,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方面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科学运用一体推进“三不腐”方针方略,丰富监督执纪执法问责的方式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纪检机关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干的就是监督的活、得罪人的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新时代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机构职能、制度程序上实现战略性重塑,取得了丰富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深化强化政治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巡视是政治巡视,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政治巡视聚焦“两个维护”根本任务,以党章党规党纪为标尺,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发现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新时代以来,政治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以高质量、全覆盖的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成为党之利器、国之利器。  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纪律明确党员在各方面的行为准则,纪律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需要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贯通,发挥整体合力。党中央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党和国家监督从重点监督到全面覆盖、从做强单体到系统集成。新时代以来,我们党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主体之间职能契合、衔接顺畅、运转协调,让各类监督严起来、实起来,为加强纪律建设提供全面覆盖的监督保障,持续加强和释放监督效能。(作者王希鹏,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员,中国纪检监察协会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分会特邀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微视频丨如何理解对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4-07-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微视频丨如何理解对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4-07-11
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 2024-07-11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要求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要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同时,严格纪律执行、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利器,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极少数,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伴随思想指引、实践发展,“四种形态”内涵不断深化、作用日益凸显,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规定。要把“四种形态”作为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来把握、理解、运用,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使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进一步拓展,更好发挥管党治党利器作用。  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都是前提和基础。实践中,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规依纪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同时,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相统一,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通纪法情理,注重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四种形态”环环相扣、逻辑严密,既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又覆盖各种违纪行为,既是理论、也是方法,体现着党组织对犯错误同志的教育、帮助和挽救,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创造性运用。要建立健全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畸轻畸重、处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水平。要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编发指导案件、加大业务培训,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实事求是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照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精准定性量纪执法。  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要具体化、规范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既注重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保护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澄清正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微视频丨如何理解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4-07-11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如何认定处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 2024-07-11
解答专家: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如何认定处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  答:一、条文的规定和主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四风”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高压态势之下,“四风”问题改头换面、由明转暗,发生了隐形变异。“变”的是手法,“隐”的是目的,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问题,《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增加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对违规送礼行为的特殊情形进行细化规定,释放出对“穿着马甲”的“四风”问题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高压态势的鲜明信号。  二、适用要点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就是给违规送礼行为披上了劳务报酬这个“隐身衣”,其本质就是《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送礼,以利益输送为目的,并且收受方除了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还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认定中,要揭开“隐身衣”,准确区分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和变相送礼。  第一,费用行为的意图是为知识、技术、技能“买单”还是为了利益输送。如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凭借其专业技能、业务专长,合规地受邀参加一些培训、研讨、科研等活动,提供授课、咨询、指导,并领取合理的报酬,不仅是合理的劳务行为,也有利于聘请方更好地开展该领域的工作。但向公职人员变相送礼是想进行感情投资、拉关系,或者对收礼人的履职行为表示感谢,归根到底是为了获得其职权上的某种支持,支付的“报酬”实际上是因职权产生的,而不是劳务。变相送礼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但认定变相送礼不需要送礼方明确有请托事由或者有谋取利益的目的,只要抱有潜在的求关照的心态或者出于有朝一日用得上的动机,明确地知道付钱给对方就是因为对方从事公务。  第二,是否存在真实且合理的劳务行为。收受方实际提供了有用的劳动服务,且支付方真实需要相关的劳务支持。认定劳务往往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支付方为了开展工作,确有必要通过咨询、授课、课题研究等方式需求专业性、技术性的帮助和支持;二是收受方确实提供了知识传递或技术指导等具体的劳动;三是收受方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政策水平、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否则,即便形式上开展了所谓的学术会议、课题研究,有相关的邀请函和实际的活动安排,也很难认定为合理的劳务。  第三,在有真实且合理的劳务的基础上,还要看支付的劳务对价是否合理。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了劳务标准的,要看支付的费用有没有明显超出标准;对于没有明确的标准的,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看费用有没有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甄别上级单位的公务人员受下级单位的邀请,或者有管理制约权的公务人员受被管理单位的邀请,开展讲课、培训等活动。一方面,上下级单位之间或者有管理制约关系的单位之间,往往在专业和业务上对口,有时确实需要业务指导;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职务隶属或者管理制约关系,更容易衍变为变相送礼。正常的培训和授课往往有公务邀请,有明确指向的培训和授课主题,支付费用合理合规,报销流程规范,讲课人在其所在单位履行了报批手续,如果是领导干部,还要在个人事项报告中如实填写劳务所得情况。  三、与《条例》其他条款的竞合  一是,与违反财经纪律的竞合。如果支付方假借讲课费等名义虚列开支,通过套取培训经费等方式来变相送礼,或者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费标准,无论对方是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都违反了财经纪律,应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财经纪律条款处理。当违规支付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行为同时属于变相送礼的,就存在适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  二是,与违规使用公款的竞合。如果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所涉及的钱款系公款的,则同时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券(卡)等违纪构成要件,涉及该条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  对于这两种竞合,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在认定处分较重时,除了要看两个条款规定的最高处分档次,还要看行为的情节违反两种纪律的具体程度及其对应的处分档次。  四、相关法规和纪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首先,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如果送礼人没有请托事项,或者请托事项并非不正当利益,但只要赠送(包括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赠送)的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就属于《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违纪行为,而不属于行贿行为。此时不涉及《刑法》的适用问题。  其次,构成行贿罪要求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万元以上。如果送礼人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就具备了行贿性质,当行贿金额达到了成立行贿罪的要求时,便涉嫌行贿罪,对此需要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当行贿金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则属于违反《刑法》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此应适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纪法衔接条款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那种“一手交钱一手办事”“临时抱佛脚式”的即时性权钱交易已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行贿人以“围猎”为手段进行感情投资,长期、多次送小额财物,或多次以课题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待“关系稳定”、时机成熟再提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项,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认定行贿金额时应当累加计算。  最后,注意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当党员公职人员变相送礼行为同时触犯《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时,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对其给予政务处分时要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在社交媒体时代,党员干部如何管理自己的网络言行,避免违反政治纪律? 2024-07-11
解答专家:张海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讲师  在社交媒体时代,党员干部如何管理自己的网络言行,避免违反政治纪律?  答: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党纪调整的制度空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就从坚持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重点加强了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围绕坚持管理上全周期,要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生活纪律中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和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虽然“网络空间不当言行”归入生活纪律,但网络媒介本身是一个发声的途径和渠道,更要警惕和注意通过网络途径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况。  典型案例1:网络空间不当言行,将向组织报告的内容传给无关人员,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按照政治纪律的要求,不应上网的材料要坚决避免传播到网络空间。2018年网络舆情事件“严书记的女儿”爆发以后,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某某随即安排下属工作人员以其名义向省委组织部起草《关于严xx舆情的情况报告》,在此期间,严某某罔顾纪律,擅自授意该工作人员将报告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广安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委托其利用私人关系帮助平息舆情,随后导致该照片在互联网迅速转发传播扩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此,四川省纪委监委作出的审查调查结果就明确指出,严某某违反政治纪律,擅自授意他人将向组织报告的内容传给无关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与涉案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所以,该案件最初的起因主要是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涉及《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生活违纪,最终因为在网络空间存在不当言行,不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典型案例2:在网络媒体上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据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系中共党员,在微信浏览朋友圈时,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转发分享,同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情况,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从上述两则典型案件可以看出,网络媒介具有传播便捷、信息量大、影响广泛的特点,造成的违纪后果比线下更为严重。而且,网络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只是场景不同,但违纪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六大纪律”所规定的违纪问题都可能发生在网络空间之中。例如,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涉政有害言论的,自然就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在网络上变相违规收受电子红包、微信转账的,自然就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对此,党员干部应当对照《条例》有关政治纪律的规定内容,结合《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等党规党纪的具体要求,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治纪律意识。  第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强化政治纪律意识,严守政治规矩。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言行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第二,不参与违反政治纪律的网络传播行为、不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网络活动。《条例》第六章所规定的28条政治纪律都是在网络空间中党员所应当遵守的规矩要求。比如,《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所规定的属于不得参与网络传播的违纪行为,《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所规定的属于不得通过网络途径参加的非组织活动。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还有一些配套性的网络空间纪律规定,比如以党的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以及以党内法规形式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这些党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网络空间的纪律要求,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行为指引。  第三,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言行的教育、引导、监督和管理。除了有《条例》等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作出要求,党中央还先后出台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具体相关党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肩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员干部在网络空间言行中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发现网上违规违纪信息和活动要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举报,还应当严于律己,从自身做起,严格规范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政治言行,真正做到引领新风尚,塑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空间环境。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晋公网安备 14090202000138号


政协值班电话:0350-3902013
备案号:晋ICP备180099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