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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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烧香拜佛、算命看风水,党员如果参加算是迷信吗? 2024-07-11
解答专家: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烧香拜佛、算命看风水,党员如果参加算是迷信吗?  答:一、条文的规定和主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共产党员必须坚守、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坚持科学无神论,这是关乎党员世界观的根本问题,一旦丧失正确的信仰,放弃理论武装,就会迷失方向,就容易在金钱、权力等各种诱惑面前忘却身份,在困难挫折面前丧失斗争精神,放松党性锻炼,导致精神空虚、思想变质,进而走向腐化堕落。不仅污染社会风气、政治生态,也损害党的形象,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危害十分严重,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此次《条例》修订在第二款增加了“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近年来,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的案例仍然屡有发生,在“严”的总基调下,很多人不敢公开、明目张胆地搞迷信活动,取而代之的往往是个人私下进行,私会“风水大师”,私下供奉佛龛、占卜打卦,极具隐蔽性,这类行为与典型的“组织”“参与”行为有所不同。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党员实施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逻辑上更周延、更严密。  二、适用要点  本条文规定的行为表现为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本质是理想信念出现滑坡,背弃马克思主义信仰,背离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在适用本条文时要从这一性质加以把握。  首先,正确界定何谓迷信活动。马克思主义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领域彻底否定了超物质的神灵。迷信活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算命,相面,跳神,看风水,乞求神灵庇佑、消灾、祛病、升官、发财等,只要是相信神灵鬼怪等超自然的东西存在,在这种观念下实施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可谓是迷信活动。但要注意把迷信活动和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区分开来。虽然有些婚丧仪式、民间节日活动从历史上看,在形成之初往往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但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经过世代相传,已经发展成为带有传统文化性质的民间行为,具有一定的精神符号和文化载体性质。特别是在一些民族地区,很多传统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往往带有宗教有神论色彩,一些仪式活动会在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党员如果一概拒绝参加,就容易被孤立,不利于群众工作的开展。因此,党员参加这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的民俗、习俗活动就不能被认定为迷信活动,即便确有不妥的,也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  其次,准确区分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个人搞迷信活动,以及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其一,从参与人数来看,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均系多人参与实施,其中“组织”是指具体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行为性质本身就较为严重,所以不需要结果或情节要件,只要有组织迷信活动行为,就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参加”是指参与到他人组织的迷信活动中。“个人搞”迷信活动,往往是个人私下里或者偷偷搞迷信活动,比如自己去看“风水大师”,自己去烧香拜佛做法事。其二,从情节要件来看,参加迷信活动和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从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不良影响和情节可以通过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及其存在程度加以认定:长期、多次、高频搞迷信活动;在搞迷信活动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造成公共资源、资金的浪费;履职决策时以神灵鬼怪代替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实事求是;让行贿人代为“支付”迷信活动产生的费用;把相信神灵鬼怪的信息传递给他人;影响政治生态;造成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等等。其三,从主观要件来看,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和个人搞迷信活动者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活动是具有迷信性质的,是和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精神相背离的,仍积极主动实施;第三款规定的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者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到活动性质属于迷信,但因心态上疏忽大意未能辨别其真相,未能认识到参加活动的危害性。  最后,坚持实质判断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认定是否构成本条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时,根本是看行为的动机、目的和出发点,关键在于理想信念是否缺失。从纪委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党员大搞迷信活动,直接驱动力是对权力的扭曲渴望,把职务升迁寄希望于鬼神之说;有的党员干部是已经违法违纪,以祈求不要败露、平安着陆的动因求神拜佛,存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实践中,以旅游、游玩、参观为目的,偶尔到寺庙、教堂等场所参与仪式活动,出于尊重家中老人的意思,陪同老人或者配合老人参与一些仪式活动,以为自己和家人祈福为动机,求个“平安符”,或者给孩子起名字时,请人算算“八字”“命理”等行为,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都达不到“不信马列信鬼神”,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宜被认定为参与迷信活动。  三、相关法规和纪法衔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强调,“坚决防止不信马列信鬼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另外,如果利用迷信活动实施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身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党员醉驾、闯红灯、违停等,要受到党纪处分吗? 2024-07-11
解答专家:吕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  党员醉驾、闯红灯、违停等,要受到党纪处分吗?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一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合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凸显党纪特色。但是,不在《条例》中具体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违纪,不需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在《条例》中通过设定纪法衔接条款等方式,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本次《条例》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这一条款进一步落实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有利于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措施形成惩戒合力。对于党员醉驾、闯红灯、违停是否需要受到党纪处分,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区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一,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的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醉驾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23年12月18日,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对醉驾从重处理的十五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五种情况。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一是因醉驾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  二是醉驾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  这里的“不构成犯罪”,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具体而言,醉驾是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规定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公安机关同时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态度认识等因素,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三,对其他违法行为,未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一般不进行纪律处分。  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如闯红灯、违停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条例》第三十条对一般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党纪处分,首先要以是否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为标准,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闯红灯和违章停车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一般而言没有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程度,即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对于闯红灯、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只要能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及时接受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  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2024-07-10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这一点上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增写第三款,规定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作出上述修订,在于推动党员干部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见诸行动、见诸实效,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坚决做到言行一致、不折不扣。  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上掉队、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些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对于政绩观错位,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热衷于树个人形象、捞政治资本,好大喜功、急功近利、贪图虚名,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大的损失的,应当以违反政治纪律进行惩戒。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推动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指出“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强调“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五十四条有针对性地增写了对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搞政治攀附,归根结底是为了谋求职务晋升,对“后台”“靠山”刻意贴靠、鞍前马后、任其差遣,把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异化为非正常的攀附、依附关系。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为了提拔重用或者逃避纪法追究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这些行为都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的具体表现,严重污染政治生态,造成政治危害。《条例》对这些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规矩的行为进行坚决惩治,就是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促进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条例》针对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有这些行为,体现出其信仰迷茫、精神迷失,政治上的危害不容忽视。党员干部要将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是政治要求,而且是政治纪律。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
2024-07-1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是整部法规的基础部分,对《条例》全篇具有统领性。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丰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在第二条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保证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与时俱进,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责任,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惩戒的方式,必须体现为严肃的责任后果。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写入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体现了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在第十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体现错责相当、过罚一致,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在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增写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进一步完善多个违纪行为的影响期计算规则。这些规定彰显了整部法规严的基调,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管理监督。  三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党员干部更加真切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条例》第五条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其中,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有关修改内容细化具体化,充实完善第一种形态的内容,增写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处理方式,重在提示党组织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同时,将第四种形态中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四种形态”的表述更为精准,更加清晰地表达出纪、法、罪的递进关系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的要求。  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写第二款、第三款,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其中,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全面把握党员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将基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与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明确了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这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防范和纠正不考量具体情由就随意执纪的问题,避免因单纯地客观归责而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结果带来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五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条例》在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第三项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内容,在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将上述精神和要求落实落细。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对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也就是建议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细化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此外,参考刑事法律规则,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标准,由原来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处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六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为促进纪法衔接,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对违法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第一款回应执纪实践中的需求,对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进行了细化列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新增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第三款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对此类严重失德失范行为的严肃惩戒。  学习《条例》总则,是全面掌握《条例》分则内容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认真学习和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带动对分则各项纪律的学习理解,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2024-07-10
内容提要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有章可循、有纪可依,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有序展开,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砥砺本色、固培正气。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重要论断,深入把握这一重要论断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不断提升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从全面从严治党内在要求的高度深刻认识纪律建设  治国必先治党,管党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治党务必从严,严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鲜明特点,全面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的主题主线;从严必依法度,党的纪律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依据的法度。加强纪律建设是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题中应有之义,顺应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决定了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纪律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在一以贯之管党治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深化对纪律建设与从严治党关系的认识。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坚守的底线,是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依据。不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必然会出现纪律松弛、组织涣散、党的观念淡漠等情况。党的十八大前曾经出现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问题,一些贪腐问题触目惊心,引起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一定程度上就与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执纪不严,党内监督的硬约束和严肃性不足密切相关。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内在要求。面对管党治党一度宽松软的状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从严治党”前面加上“全面”二字,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命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严的标准树立起来,严的纪律执行起来,党纪这一管党治党的“戒尺”作用得到全面发挥,充分彰显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全方位、深层次影响。  从全面从严治党必然选择的高度牢牢把握纪律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党的建设作为一项伟大工程来推进,并且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和方针,是我们党的一大创举,也是立党立国、兴党强国的一大法宝。”领导14亿多中国人民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项世所罕见的艰巨事业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更高要求。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使我们党不断去杂质、强免疫、壮筋骨,经受住“四大考验”,有效应对“四种危险”,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力量。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关键环节。要充分发挥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统揽“四个伟大”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支撑和保证,就要始终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严从紧抓纪律,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这也决定了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有效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我们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铁的纪律来约束,把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首位,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只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更好领导14亿多中国人民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  确保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的必然选择。党的纪律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规党法范围内活动。如果对某些违纪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使党的纪律成了摆设和“橡皮筋”,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新时代以来,党的纪律规矩鲜明地立起来、严起来,广大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大为增强,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要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让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形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强大合力。  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保障的高度大力加强纪律建设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只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忘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不断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害因素,不断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原体,我们就一定能够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和规矩。加强纪律建设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全面从严治党就要跟进到什么阶段,坚持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管党有方、治党有力、建党有效。”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党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解决好这些难题,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是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啃下的硬骨头。纪律建设覆盖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贯通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重要着力点,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有章可循、有纪可依。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大力加强纪律建设,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重要保障。  为党员干部提高免疫能力提供重要保障。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推动党员干部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助力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的认识高度,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用纪律建设来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以严明纪律确保将全面从严治党这场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强化纪律规矩意识 时刻牢记保密要求 2024-07-1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检测司原一级巡视员乔东“打探尚未公开的人事任免消息,泄露工作中尚未公开的事项”;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副主任吴钟鸣“打探审计、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近日,多起通报涉及党员干部打探、泄露尚未公开工作事项问题。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党章明确党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扩散、打探党组织尚未公开事项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失泄密甚至利用工作秘密谋取私利的案件仍有发生。有的自身不正,将巡视巡察中尚未公开的事项泄露给商人老板,企图掩盖不正当交往事实,逃避组织查处。如贵州省毕节市原黔西县县长杨某某与商人吴某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为吴某某违规经营提供便利。在省委巡视组对该县开展下沉巡视期间,吴某某作为其他案件的涉案人员,其企业被发现存在违规经营问题。杨某某为了不牵连自身,主动向吴某某透露还未公开的工作内容,吴某某得知消息后外逃。  “违规泄露组织秘密不仅对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工作造成干扰,往往给后续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增加其难度和成本。”毕节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主任陈泽鑫说。一些党员干部无视纪律要求,甚至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内部消息变为借机敛财的机会,把工作秘密当成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筹码”。  有的保密意识不强、思想上不重视,造成失泄密问题。如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干部张某某,在市委巡察组对经开区进行专项巡察时负责联络工作,该县委政法委原书记胡某某因担心自己任职经开区期间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向其打听巡察组人员名单、巡察谈话内容等未公开事项。张某某未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将相关情况告知“老领导”,随后胡某某采取串供、隐匿证据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  “部分党员干部在面对‘老领导’‘前同事’等特殊群体处心积虑的打探时,思想警惕不足导致失泄密,给后续工作带来阻力。”益阳市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主任金辉表示,党员干部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肩负的保密职责,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时刻牢记保密要求,始终做到谨言慎行。  有的打探、泄露尚未公开的人事任免消息,如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罗冀京“泄露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正厅级干部余学强“打听、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还有的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如中国期货业协会原会长安青松“私自留存重要涉密文件”,中国进出口银行原专职评审委员李济臣“违规获取、私自留存内部资料”。  “无论是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肃的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原则性和纪律性,不得打探泄露组织秘密,也不得私存私放有关材料。”毕节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雷蕾说。  《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分两款作出规定。第一款明确,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除主观故意的打探泄露组织秘密外,大数据背景下非主观故意的失泄密风险也在升高。比如违规存储涉密资料、使用软件小程序扫描识别涉密文件、网络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都存在失泄密风险,党员干部应高度重视,时刻紧绷保密这根弦。”陈泽鑫提醒道。  打探泄露组织秘密干扰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工作正常开展,损害执纪执法权威性和严肃性。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从严纠治相关问题。  强化警示教育,推动以案促改。益阳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案例剖析、组织党员干部旁听庭审等方式,强化相关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同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督促相关地区单位排查漏洞、系统整改、建章立制。  “比如针对胡某某打探巡察工作秘密、对抗组织审查一案,我们指导南县开展‘镜鉴’以案促改专项活动,督促相关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推动以案示警、以案明纪。”益阳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李益介绍。  注重教育引导,提升党员干部保密意识。毕节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机要和保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保密宣传下基层”“保密宣传教育月”等活动,推动建成市级保密教育实训平台,分批次开展保密教育轮训。  “我们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督促全市党员干部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工作纪律。”毕节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组长雷珊表示。  聚焦重点群体强化监督管理。山东省纪委监委开展纪检监察干部打探干预跑风漏气等问题专项整治。益阳市纪委监委全面梳理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安全风险,摄制《防范和应对泄密及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指南》系列短视频,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保密意识。  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重要性,居安思危、慎之又慎,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微视频丨如何理解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
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4-07-10
党纪学习教育|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4-07-10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员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准对社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特别是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因此,有必要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约束,维护党的形象。公序良俗,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整体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公共场所,是相对于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是指公共的、社会的、不特定人员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工作、学习、娱乐等需要或者社会需求。网络空间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网络作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众之间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场所,同样具有公共属性。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不注重党员身份和形象,在公共场所言行失德失范,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群众强烈不满;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党员、干部如果存在这些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党员、干部在社会交往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自觉树立良好作风,带头维护公序良俗。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本条进行处分。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明确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微视频丨如何理解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
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4-07-1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 2024-07-10
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是整部法规的基础部分,对《条例》全篇具有统领性。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一是丰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在第二条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保证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与时俱进,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责任,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惩戒的方式,必须体现为严肃的责任后果。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写入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体现了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在第十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体现错责相当、过罚一致,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在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增写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进一步完善多个违纪行为的影响期计算规则。这些规定彰显了整部法规严的基调,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管理监督。三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党员、干部更加真切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条例》第五条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其中,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有关修改内容细化具体化,充实完善第一种形态的内容,增写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处理方式,重在提示党组织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同时,将第四种形态中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四种形态”的表述更为精准,更加清晰地表达出纪、法、罪的递进关系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的要求。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写第二款、第三款,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其中,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全面把握党员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将基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与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明确了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这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防范和纠正不考量具体情由就随意执纪的问题,避免因单纯地客观归责而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结果带来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五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条例》在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第三项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内容,在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将上述精神和要求落实落细。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对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也就是建议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细化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此外,参考刑事法律规则,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标准,由原来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处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六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为促进纪法衔接,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对违法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第一款回应执纪实践中的需求,对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进行了细化列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新增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第三款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对此类严重失德失范行为的严肃惩戒。学习《条例》总则,是全面掌握《条例》分则内容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认真学习和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带动对分则各项纪律的学习理解,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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