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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微视频丨如何理解《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 2024-07-08
党纪学习教育|涉外工作违规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4-07-0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外工作违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相应处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上级批准;有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有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等。这些行为影响党组织正常审批把关工作,扰乱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此外,本条针对的是“用公款”,如果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2.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期限、变更路线《条例》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给予相应处分。“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人员”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出国(境)人员”,主要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境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主要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这类团(组)或者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变更路线,主要是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购买个人物品、拜亲访友等,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这些行为影响出访工作正常开展,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党员应当切实注意加以避免。3.违反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宗教习俗《条例》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法律、法令和宗教习俗在一个国家具有重要地位,有的还十分敏感。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在这些方面的不当行为,可能引起驻在国家、地区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甚至产生纠纷,影响外事工作大局。外事无小事,党员不论是长期驻外,还是临时因公出国(境),都要了解驻在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和习俗,务必遵守当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保证顺利开展有关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微视频丨如何理解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情形 2024-07-08
加强纪律性 革命无不胜 2024-07-08
加强纪律性 革命无不胜老一辈革命家遵规守纪往事图为周恩来侄女周秉德等根据日常记录整理的周恩来对晚辈们的教育和要求,后来总结提炼为周恩来的十条家规。资料图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高度重视,在各个历史时期不仅提出许多重要观点,而且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为全党树立了光辉的榜样。“党的纪律对于每一个党员来说都绝无例外”1964年10月16日,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当有人问邓颖超在这之前是否知晓这一重大消息时,她表示不知道。这是实情,因为周恩来的确没有向她透露半点信息。邓颖超曾在1982年撰写纪念周恩来的文章《一个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共产党员》。文章中提到,她和周恩来夫妻二人常常相互提醒:一定要在任何情况下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在他们看来,“党的纪律对于每一个党员来说都绝无例外”。我国当年进行原子弹爆炸试验时,为了绝对保守试验的秘密,规定了严格的保密纪律。周恩来要求,试验有关情况,只准参加试验的人员知道,不能告诉其他同志,包括自己的亲属和亲友,不要一高兴就说出去。他还特意指出:“邓颖超同志是老党员、中央委员,不该说的我不向她说。”周恩来的身体力行使大家深受教育,有效地杜绝了这一过程中发生泄密问题,保障了我国第一颗原子弹试验顺利进行。周恩来在党内几十年政治生活中,始终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他的办公室、他的文件保管,都订有极严的制度。他身边的秘书分工联系哪方面工作的,就只能看哪方面的文件,不允许随便看无关的文件。即使秘书分工范围内的事项,属于特别机密的,也要等到必须经办时才告诉有关人员,秘书们都说他是纹丝不透。遵守党的纪律“绝无例外”,体现在周恩来的全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他亲自制定了“十条家规”,涵盖“不谋私利,不搞特殊化”“在任何场合都不要说出与总理的关系,不要炫耀自己”等方面。他曾经这样说:“我身为总理,带一个好头,影响一大片;带一个坏头,也会影响一大片”。他始终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成为全党严守纪律的楷模。每一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只有把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才能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我的义务是执行党的决定”1935年6月,红一方面军与红四方面军在四川懋功(今小金)地区会师。党中央随后确定了两军共同北上建立川陕甘根据地的战略方针,将两个方面军混编成左右两路军。但时任红军总政委的张国焘反对中央北上方针,坚持南下。在这场事关党和红军生死存亡的斗争中,朱德坚定地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同张国焘企图分裂党和红军的阴谋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徐向前曾这样说:“朱总司令的地位和分量,张国焘是掂量过的。没有朱德的支持,他的‘中央’也好,‘军委’也好,都成不了气候。”张国焘也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希望朱德与他站在一起。他先是派人同朱德谈话,要朱德写文章反对中央北上,被朱德坚决拒绝。继而在会上教唆人逼迫朱德表态,要他“同毛泽东向北逃跑的错误划清界限”,朱德冷眼相对。他明确表示:“北上决议,我在政治局会议上是举过手的,我不能出尔反尔。我是共产党员,我的义务是执行党的决定。”随着张国焘颠倒黑白的蛊惑加剧,再加上一部分人不明真相,“北上”“南下”之争达到白热化程度。对此,朱德沉着应对,心平气和地规劝大家:“大敌当前,要讲团结嘛!天下红军是一家。中国工农红军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是个整体。”“不论发生多大的事,都是红军内部的问题,大家要冷静,要找出解决的办法来,可不能叫蒋介石看我们的热闹!” 尽管中央多次耐心劝说、晓之以理,但张国焘仍然一意孤行,公然宣布另立中央,自任“临时中央主席”。对此,朱德义正辞严地表示:“你这种做法我反对。我们要接受党中央的领导,不能同中央对立。”张国焘见拉拢不成,又气又恨,便暗中指使人杀掉朱德坐骑,撤掉警卫,克扣饮食,企图用卑劣手段逼迫朱德屈服。面对张国焘的软硬兼施,朱德始终牢记共产党员身份,抱定“我的义务是执行党的决定”的坚定信念,同张国焘的反党分裂行径进行了有理有节的斗争,最终促成了红军三大主力在陕北胜利会师。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摆在首位的。朱德同张国焘反党分裂行径的斗争,体现了“临大节而不辱”的高度政治觉悟和政治担当。我们要以老一辈革命家为榜样,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为立身之本,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越是领导干部,越不能搞特殊化”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陈云在临江》一书中,讲述了一则陈云同志带头遵规守纪、不搞特殊的故事。那是1946年12月的一天,室外北风呼啸、滴水成冰。时任东北局南满分局书记和南满军区政委的陈云因工作劳累,本来就虚弱的身体又患了重感冒。医生给他打针、服药,并叮嘱工作人员悉心照料首长。陈云睡了一小会儿便醒了过来,他的第一感觉就是屋子里变得暖和了,空气中还飘着淡淡的药味。此时,陈云感觉身体稍稍轻松了一些,便起身走到炭盆前查看。原来炭盆里炭火正旺,置于火上的小铁锅正“咕咕”冒着白气,散发出阵阵药味。这时,见工作人员走了进来,陈云坐在椅子上,神情严肃地问:“你怎么违反纪律,往火盆里多放了木炭?”工作人员答道:“陈书记,不是我违反纪律,我是听了医嘱才多放了两块炭。”“医嘱也不行,马上把木炭夹出去!”“今晚天气特别冷,您又感冒了……”工作人员眼巴巴地看着陈云,希望他能答应自己的请求。“无论什么原因、什么时候,都不能违反纪律。”陈云干脆利落地予以拒绝。“什么纪律呀?不就是您订的计划吗?您也可以改一下嘛!”“正因为是我订的计划,要大家计划用炭,我才更应该带头执行。快!夹走!”工作人员无奈,只好将两块已经点燃的木炭从火盆里夹了出来。回过头来,陈云又指着小铁锅问工作人员人参是哪儿来的?工作人员说这是开的药,治病的。“胡闹!医生晓得干部是不准开营养药的……我不吃营养药,你也是晓得的,为什么还去拿呢?”陈云说完,直接把小铁锅从火上提了下来,放到地上。工作人员担心陈云的身体,急得都快哭了。陈云叹了口气,心平气和地对工作人员说:“我给你说过多少遍了,这个道理你怎么就不明白呢?今天我再和你说一遍,越是领导干部,越不能搞特殊化。谁搞特殊化,谁就背离了我们党的宗旨,谁就不是一个纯粹的共产党员。”工作人员知道再劝也是徒劳,只好将小铁锅端走了。“越是领导干部,越不能搞特殊化!”这掷地有声的话语,穿过历史的烟云,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老一辈革命家不搞特殊、严守制度规定的做法,胜过万语千言的说教,至今仍感动和激励着我们。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做法,属于泄露组织秘密行为 2024-07-0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无论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新修订的《条例》在哪些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2024-07-03
解答专家:赵绪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世界政党比较教研室主任、教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答: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党和国家任务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员领导干部构成党员干部队伍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党员领导干部掌控和行使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必须对党和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到党内法规对全体党员的共同要求,而且还要做到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全文14处对党员领导干部在遵规守纪方面提出了比普通党员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3种责任类型均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既包括党员,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专指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分则部分有近40处对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因其违犯党纪行为作出明确而严格的处分规定。分则部分在六大纪律规定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政治纪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分别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同错误思想和行为斗争等方面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行为,要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其中第五十七条特别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应采取从重加重处分方式。  组织纪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求,对普通党员不作限制性规定。  廉洁纪律第一百零五条明确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要求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否则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第一百零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群众纪律条款中虽然没有单独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相关违纪行为规定,但在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处分规定。这里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均指向承担相应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工作纪律第一百三十条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生活纪律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家风建设,对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 2024-07-02
解答专家:吕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全党要通过认真学习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政治纪律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对不同性质、情节的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条例》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分子、其他参加人员和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的处分区分就体现了上述原则的要求,做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违纪活动的人员。骨干分子虽不是策划者、组织者,但在违纪活动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到了中坚骨干作用。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相关违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条规定对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他参加人员,是指主观上对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违纪后果的发生的人。依其违纪行为性质的不同,对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条例》相关条款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则规定“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其中,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不明真相”而参加,主要是指对所参加的违犯党纪的活动性质不了解,或只对表面情况有所了解,对事情真实情况不知情而参加了违纪活动。“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如身体受外力强制等不能自由表达意志,而被迫参加了违纪活动。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虽然客观上确属于参加人员,但是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从事相应违纪活动的目的或初衷,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主要是属于思想认识错误和觉悟水平低的问题,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惩处极少数。可见,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要充分运用党的政策和策略,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对违纪党员的恰当处理,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效果,并以此教育违纪党员和其他党员,实现严管与厚爱结合、惩治与教育并重。  相关条款: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违纪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2024-07-02
解答专家: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违纪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一、条文的规定和主旨  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仅脱离实际、劳民伤财,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往往由于领导干部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捞取个人政治资本所致,极易助长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污染一方政治生态,败坏党和政府形象,政治危害极大。因此,此次《条例》的修订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二、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由《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符合第二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前提是符合了第一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因此,认定“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与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归根到底是政绩观的错位。另一方面,第二款在第一款的基础上规定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第一款的加重要件,意味着所搞的工程并非简单的工作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损害,偏离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程度也更大。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违纪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具体而言,在认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的本质在于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劳民伤财意味着在财政吃紧情况下,不顾群众需要,脱离当地实际,新建或投入非必要、非急需的工程项目,“只要面子不要里子”。  其二,行为的后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了较大的财政浪费、资源浪费,或者错失了发展机遇,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可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后果或情节的严重程度:在形象工程上支出了多少财政、造成的资源浪费的程度、违背新发展理念和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严重程度、对该地区该领域的发展机遇造成多大影响、人民群众对工程的不满情绪、党员领导干部是不是“明知故犯”,等等。  其三,主观心态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要么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政绩观的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建工程搞项目,只想着为官在面上留下什么,“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上级不注意”,脱实就虚“搞形式”、寅吃卯粮“铺摊子”、浮夸作秀“求显绩”;要么因为能力不足,判断失误,对什么是高质量发展认识不清,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把握存在偏差,没有充分认识到所上的项目与正确的政绩观背道而驰,对项目的有用性未经科学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未展开充分调研,进而客观上造成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较大损失。  三、相关法规和纪法衔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相应须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处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如果违纪党员干部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纪法衔接的规定,按照其受到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典型案例  例如,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期间,为了早出政绩、快出显绩,未经调研论证便花费2.11亿元打造6座仿古驿站,最终导致长期荒废闲置,成了“半拉子工程”。  湖南省湘潭市委原书记曹炯芳上任后为“尽快见到政绩”,在全市大拆大建,累计铺排项目345个。他的滥权妄为,造成包括杨梅洲大桥在内的33项工程烂尾。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在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脱离实际、违背干部群众意愿随意决策,出台文件“一刀切”要求定期清理本地区国道、省道、县道等主干路两侧野树杂草,留茬高度在10厘米左右。只顾“面子”、不顾“里子”,对主干路两侧可视范围和领导干部调研检查经常走的线路整治标准要求过高,但却放任村内环境特别是背街小巷脏乱差;对公路沿线某村庄12户房屋“刷白墙”“加青瓦”,但对村内其他房屋未作任何整修,形成鲜明反差,造成整治工作变形走样。检查考评过多过频、层层加码,信阳市实行“每月一暗访一通报、一季度一考评”,息县实行“每日一通报、每周一排序、每半月一评比、每月一奖惩”,项店镇频繁开展督导检查、观摩评比,采取贴照片等方式通报排名靠前、靠后的村党支部书记,增加基层干部和群众负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委原书记张冠军乱作为、假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2017年至2023年,张冠军在乡村振兴迎检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面子工程”,花费大量财政资金在农业园区大门等位置安装大型电子显示屏、建设参观通道,多次组织养殖户临时集中以制造市场繁荣、交易活跃假象;在项目推进中重规模、轻效益,重立项、轻管理,导致大量资产长期闲置,浪费巨额财政资金。  五、预防要点  首先,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直接反映出领导干部政绩观出现了偏差,有的一心追求“显绩”,认为教育、医疗、生态等领域周期长、见效慢,对个人的升迁提职起不到帮助;有的怀着谋取私利的目的,因为“政绩工程”在资金和体量上都不是小数目,从而为中饱私囊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为防止出现“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首先要求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培育正确的政绩观,提高“政治三力”,立足长远,心怀全局,求真务实,站稳人民立场,倾听民之所求,解决民之所盼。  其次,客观上完善机制。一方面,完善政绩考核机制,要持续调整“唯GDP论英雄”的模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有些地方经济指标宜更突出,有些地方宜更侧重生态指标,有些地方民生问题则相对迫切,考核机制要“量体裁衣”,使考核导向更精准、更符合地区实际。另一方面,实施项目工程要纳入程序化、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完善论证、听证机制,实事求是,深入群众,问需于民、问效于民,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最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形成震慑。一方面,对领导干部决策用权加强监督,促进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相贯通,形成监督合力。另一方面,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谁搞“形象工程”给经济发展带来后遗症,就要严肃追责,让领导干部在决策用权时心存敬畏,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六、各地开展的整治活动  今年以来,不少地方出台了针对性措施,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例如,2024年5月11日,河南省南召县针对“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新形象工程”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聚焦2016年以来新建或投入使用民生项目、乡村振兴项目、文旅项目、基建工程、数字系统、党建设施、党性教育培训机构、离退休干部康养基地等,督促主管监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重点排查纠治劳民伤财“造盆景”、违规举债建“地标”、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盲目上马、民生设施建设烂尾闲置、人居环境整治“刷白墙”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失职失责、违纪违法及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黑龙江绥芬河市“新形象工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关于受理“新形象工程”问题监督举报的通告》中明确,重点整治2021年以来,在财政吃紧情况下,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新建或投入非必要、非急需的8类“新形象工程”,具体包括:一是忽视当地自然、人文条件,为挣“名声”、增政绩,热衷向有关协会和机构拉关系、找赞助,争创“创新城”“智慧城”“幸福城”,钻营各式各样的“百强县”称号,打造与自身实际不符的城市“名片”。二是无视群众实际需求,打着“为民谋福祉”的幌子超规模建设没有收益的民生类项目,打造豪华的“市民之家”“办事大厅”“群众文体馆”,农家书屋管理不善导致利用率不高,严重缺水地区高成本建湿地公园,甚至过度举债,挤占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保障投入。三是为追求短期拉动效益、表面风光,盲目上马大型景观项目,脱贫县大肆举债建旅游区、“借新债还旧债”维持日常运行,资金投入、运营服务等跟不上导致倒闭或烂尾。四是热衷在政府数字化建设中建巨幅大屏,搞重复建设、层层建设,“换一任领导换一个系统”,数字资源共享不足,平台使用率不高沦为“摆设”。五是豪华“办节”,片面追求“人气”,不计成本跟风大办音乐节、以城市命名的论坛、旅发大会等,为场地建设、乐队出场支付高额费用。六是创建文明城市只注重做“表面文章”,耗费大量财政资金统一商铺招牌、墙面修复、建造牌楼等“面子工程”,甚至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继续借债专门用于“创城”。七是搞“精致”党务,党校培训追求“低调奢华有内涵”,建设豪华党校和占地大、投资多、使用率低的“党建公园长廊”,以党建为挡箭牌搞展厅、刷标语、做牌匾、上马基建类设施,红色教育活动在吃喝住行方面追求奢侈享受。八是斥巨资大建城市规划馆、城市展览馆、智慧城市馆等展览设施,使用率低、维护成本高,甚至沦为“半拉子工程”。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如何平衡纪律处分的严格性和党员的权益保护? 2024-07-02
解答专家:张海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讲师  如何平衡纪律处分的严格性和党员的权益保护?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基础性、主干性的党内法规,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行为边界、明确了行为要求、指明了行动方向。通过学党纪,要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要干什么,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纪律处分具有严肃性,在遵规守纪上不允许存在特权现象和特权人物。纪律规定具有严格性,相比于一般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党员在执行党规党纪上的要求更高、标准更严、责任更多、义务更强。比如,一方面,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期望,特殊情况下一般公民可以不用去做的,作为党员就必须要完成;另一方面,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行为作出了更多的限制,特殊条件下一般公民可以去做的,作为党员就不能去做。这体现出的是“纪严于法”的纪法关系,其深层次涉及的则是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的内在原理,而这也是中国特色纪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整体体现了“纪严于法”的理念,其中有三处较为典型的规定。  第一,总则部分第三十条有关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新增写“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公民存在嫖娼或吸食、注射毒品这类涉黄或涉毒行为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范畴,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后果,这在法律违法责任体系中属于较轻的处理结果。但党员如果有此类涉黄或涉毒行为的,则是直接开除党籍,属于党纪处分的最严厉形态。所以,从不同制度规范体系中的违法或违纪责任承担来看,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  第二,第一百二十七条有关违反群众纪律的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比如,在面对急难险重的工作挑战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国家法律不能强制性要求一般公民履行社会救助义务,但作为党员要体现出先锋队品质,所以应当冲锋在前,否则或将面临一定条件下的党纪处分。  第三,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违反生活纪律的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此问题,如果行为主体是一般公民,且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在特殊情形下(比如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法律一般难以介入调整,对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往往通过道德约束。但对于党员,出现这类行为将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不仅是诉诸道德谴责,而是应当进行党纪处分。  那为何能够“纪严于法”,如何解释“纪严于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纪严于法”,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党内纪律的高标准、严要求。这一原则在学理层面得到了广泛认可,包括政治认同、自愿理论、先进性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以及权力运行制约理论等,都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然而,其深层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主要源于我们党对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不懈追求。每一位党员都应具备和符合成为党员的客观条件,同时更重要的在于党员对政党要求的明示同意和自愿服从,比如在入党宣誓时,每位党员面向党旗明确表明要“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这是一种对政党团体性自治要求的政治认同。  在任何规范体系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党纪规范,在为相关主体设定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党纪规范对党员的义务作出了严格要求和明确规定,那应当如何在确保纪律处分严格性要求的同时,又充分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二者的相对平衡呢?  首先,两者在价值理念上不冲突。在强调“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了确保实现政党的价值追求和目标设定,义务在先和义务为重成为我们党的内在要求。比如,党章第一章有关党员的规定,先规定了党员义务,后规定了党员权利,正是体现出义务为先的价值取向。但是,党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员权利必须受到保障,纪律处分工作自然也不例外。而且,从价值理念来看,“严管”本身就是“厚爱”,通过强约束、严要求、高标准不断警醒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让我们能够时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及时控制苗头性作风性的轻微违纪行为、将潜在的违纪意识和行为倾向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党员权益的保护。  其次,此次《条例》修订,也增写了有关党员权益保障的条款。比如第十九条在免予处分的基础上,增写不予党纪处分和不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再比如新增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关“滥用问责”的规定,防止问责泛化,这些都有助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充分激发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并有效保障党员的正当利益。  最后,在执规执纪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党员的权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党员权利保障的主干性党内法规,其中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要求“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执纪机关要严格贯彻“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确保程序正当,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力,确保恰当、准确、合规予以处理。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党员领导干部能不能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怎么界定? 2024-07-02
解答专家:赵绪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世界政党比较教研室主任、教授  党员领导干部能不能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怎么界定?  答: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简称“三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15年修订版《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组织纪律条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随后,2018年版《条例》第七十四条、2023年最新版《条例》第八十二条延续采用这一规定的表述方式,变化的只是条目顺序,不变的是条文内容。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条款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规范约束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全体党员,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更高标准的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中担任领导职责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因其手中掌控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参加“三会”活动中容易形成与其行使职权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因此《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作出限制性规定。  这里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规定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不再设置非领导职务序列,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第二,《条例》没有完全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而是要求“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组通字【2002】19号)。该通知针对部分领导干部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等,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该通知以党内规范性文件方式作出七项规定。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第三,《条例》中所指自发成立的“三会”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同于老乡聚会、校友聚会、战友聚会等社交活动。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党纪规定的前提下,党员领导干部定期或不定期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比如,可以参加由官方组织或已注册登记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团体举办的活动,如家乡文化节、同乡联谊会、校友返校日、战友纪念活动、学术研讨会等。这些活动通常是为了发展家乡、促进文化传承和社会公益而举办的。在参加这些活动时,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保持政治清醒,坚守纪律底线,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活动提供特殊待遇或谋取私利。当然,如果频繁组织或参加具有相对固定的参与人员、有计划的联谊时间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且产生不良影响,也可能被视为违纪。  第四,《条例》关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一般是指同类违纪行为中次数多、影响大、程度深、范围广等情形。比如,一些领导干部借助“三会”拉帮结派“结拜兄弟”“暗通曲款”“相互提携”等江湖习气行为,严重影响地方政治生态等违纪情形。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具体执纪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量行为主体、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诸因素,严格精准作出处分决定。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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