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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递活体小动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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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递活体小动物的建议

民盟忻州市委专职副主委、忻州市政协委员周丽珍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中包括“ 各种活的动物”,明确规定禁止寄递各种活的动物。但是现实生活中,垂耳兔、小型仓鼠、小乌龟、迷你刺猬等,都能从网上购买,邮寄的方式都是普通快递。法不可为而为之,分析原因如下:

1、违法成本较低。《邮政法》虽规定禁止邮寄活体动物,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罚细则,如“邮寄活体动物的行为”,快递企业、购买人应当受到承担什么样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2、快递企业疏于管理。《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应当依法验视寄件。但因种种原因,如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业务量巨大而快递员人手不足;快递企业疏忽管理等,导致部分快递公司未尽到查验管理的义务,使得活体动物像普通货品被邮寄。

邮寄活体动物存在问题:

1、邮寄活体动物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在淘宝、京东等搜索“活体动物”,各种小动物品种多,还不乏蜘蛛等危险动物,一旦在运输或饲养过程中动物逃跑,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2、网购活体动物存在维权困难。购买、邮寄活体动物本身违法,消费者不敢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只得暗暗吃“哑巴亏”。

因此建议:

1、修改完善《邮政法》,增加处罚力度。我国刑法对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有明确刑罚,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活体动物的买卖双方、快递公司并未规定明确的处罚,导致活体动物买卖行为存在,需进一步完善出台对普通快递活体动物邮寄的处罚。

2、强化快递企业自身管理。快递企业应严格要求,做到每份货物收寄均开箱验视,符合法定要求后再邮寄,从源头降低活体动物被邮寄。

关于邮递活体小动物的建议


民盟忻州市委专职副主委、忻州市政协委员周丽珍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中包括“ 各种活的动物”,明确规定禁止寄递各种活的动物。但是现实生活中,垂耳兔、小型仓鼠、小乌龟、迷你刺猬等,都能从网上购买,邮寄的方式都是普通快递。法不可为而为之,分析原因如下:

1、违法成本较低。《邮政法》虽规定禁止邮寄活体动物,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罚细则,如“邮寄活体动物的行为”,快递企业、购买人应当受到承担什么样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2、快递企业疏于管理。《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应当依法验视寄件。但因种种原因,如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业务量巨大而快递员人手不足;快递企业疏忽管理等,导致部分快递公司未尽到查验管理的义务,使得活体动物像普通货品被邮寄。

邮寄活体动物存在问题:

1、邮寄活体动物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在淘宝、京东等搜索“活体动物”,各种小动物品种多,还不乏蜘蛛等危险动物,一旦在运输或饲养过程中动物逃跑,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2、网购活体动物存在维权困难。购买、邮寄活体动物本身违法,消费者不敢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只得暗暗吃“哑巴亏”。

因此建议:

1、修改完善《邮政法》,增加处罚力度。我国刑法对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有明确刑罚,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活体动物的买卖双方、快递公司并未规定明确的处罚,导致活体动物买卖行为存在,需进一步完善出台对普通快递活体动物邮寄的处罚。

2、强化快递企业自身管理。快递企业应严格要求,做到每份货物收寄均开箱验视,符合法定要求后再邮寄,从源头降低活体动物被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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