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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疫情心理援助公益心理咨询—忻州民盟志愿者心理援助服务上线! 2020-03-08
2020年的春节气氛不同以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断肆虐,牵动全国人民的心。全国各地的许多同胞都身处在这次负面事件里:医护人员的疲惫不堪、隔离病患的孤独焦虑、甚至武汉以外的人都开始彻夜难眠……持续暴露在负面的信息中,让我们紧张、恐惧、焦虑和不安。疫情面前无小事,在此特殊时期,民盟志愿者将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心理热线计划帮助人群1. 一线医护人员因疫情感到恐慌,担心自己的身体状况;2. 疫情期间无法与家人团聚,内心感到苦恼和担忧;3. 住所附近出现确诊病例,或者亲朋好友被怀疑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自己非常恐惧;4. 无法外出进行正常社交,情绪低落,内心抑郁;5. 学生宅家,不思学习。二、预约方式1. 扫描下方二维码,选择你想要预约的咨询师,发私信预约。2. 私信格式:你的姓名+心理咨询描述3. 为每位预约者公益提供一次30分钟语音心理辅导,尽我们所能去帮助需要的人。4. 活动时间:服务时间每天9:30-20:30温馨提示:1、请选择适合自己的咨询师,多次预约咨询师可能会导致他人无法及时接受咨询。2、这是一次纯粹的公益咨询活动,这些咨询师们都是真心地愿意为有需要的朋友付出自己的努力,感谢他们的大爱!三、专业咨询师介绍1、张广梅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高效率学习研究院研究员、测评员山西省教授协会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心理学普及工作委员会特聘资深心理专家山西省妇联、忻州市妇联特聘家庭教育讲师忻州市心理研究学会常务副会长忻州六中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联系电话:18535029068(微信同号)2、亢粉莲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山西省教育厅关工委幸福讲师团高级讲师、中国经络催眠研究院三级经络催眠师中国高效率学习研究院高效率学习考试训练师师资、评审员中国学习能力研究院 学习能力指导师注意力培训师、思维导图讲师、家庭教育指导师亚洲应用心理学院认证NLP执行导师山西省省级骨干教师山西省忻州市学科教学能手山西省忻州市德育教学能手联系电话:180350033653、孟蕊芳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忻州市心理研究学会理事忻州市天雨心理咨询工作室负责人忻州师范学院教师联系电话:133303503886(微信同号)4、罗芳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忻州实验中学高中部教师联系电话:18003502978  微信:180350189245、郭慧英中科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忻州市心理救援服务站发起人山西省红十字会急救员培训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一级营养师国际感统训练指导师国家早期教育指导师联系电话:18035063546(微信同号)6、米成俊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红十字会急救培训师山西省最美志愿者全国正能量志愿者联系电话:18636060288(微信同号)7、邢国英注册企业教练高级礼仪培训师NLP实践专业教练五维教练领导力认证讲师政协忻州市教科委兼职副主任2000年创办九源教育文化中心,以书会友,帮助人们个人成长、创业指导、关系和谐、疗愈与提升自我2014年写著《管理者的新商业思维》一书,为创业者思维转型提供实战案例,帮助创业者梦想落地相继在形象美学、心理学、NLP专业教练、教练领导力领域传播探索自我,持续精进。培训辅导学员上万人,足迹遍布全国各地。联系电话:13393509413在这段艰难时刻,让我们同心协力,风雨同舟。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主席的亲自指挥,有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会在这场疫情防控战中取得胜利!
关于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2020-03-07
2020年春节期间,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现就有关疫情期间,民众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1.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法律规定:《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或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期届满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凡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3. 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 法律规定: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4.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导致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6.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7.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8.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相关规定: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9.在疫情期间,对少数不法分子通过哄抬物价等方式,牟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可以处罚?答:应当从重从快处罚。法律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意见指出,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10.对疫情期间是否可以举办聚集性就餐活动?答:不可以。相关规定: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27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动通告》,全省餐饮单位立即停止聚集性就餐经营活动,包括婚丧嫁娶等集中聚餐、聚会和农村(社区)自办宴席等集体聚餐活动。11.疫情期间是否可以擅自采用断路、堵路等阻断交通等方式隔离疫情?答:不可以。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措施应由政府部门统一部署安排,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12.对于通过网络、微信等散布、传播有关疫情谣言者应承担什么责任?答:对于散播疫情谣言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严重者可能会判刑。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疫情期间,医院是否有权对需要就诊的患者拒绝就诊?答:按本地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全部来院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详细询问发热患者流行病学史,完善门诊区域发热患者隔离处置流程,确保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有效运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预约门诊号源比例,严格控制诊间加号,优先接诊急危重症患者,引导患者错峰就诊、无紧急情况暂不就诊,尽量减少患者聚集。严格管控门诊候诊区域,必要时可进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避免患者二次聚集。14.疫情期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履行借贷合同还款义务的是否可以延期还款?答:可以展期或续贷。相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31日发布的,银发〔2020〕29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上述相关法律内容由忻州市泰和公证处主任赵改荣、忻州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戎利根据现行法律和疫情防控最新规定整理提供。
忻州市政协委员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2020-03-06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勠力同心,汇聚各方力量全力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大家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疫情期间的法律要求,组织熟悉法律工作的政协委员建立疫情期间“政协委员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法律解答。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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