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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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可分为五类:(一)违规受礼。《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 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从近年来执纪监督情况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受处分党员违纪行为中占相当比例,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违规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行为。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礼尚往来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但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讲,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也存在廉洁风险,同样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二)违规送礼。《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没有“送”就没有“收”,“送”和“收”紧密相联,一些人之所以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是为了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送礼的行为进行约束。违规送礼与违规受礼的规定相互衔接,形成对违规收送礼行为的惩治闭环。第二款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此条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执纪监督中发现,现在送礼的手段升级、花样翻新,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其中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比较典型。除此之外,也存在其他变相送礼的情形,因此本款还规定了“等名义”,以涵盖更为周延。同时,应当注意“送”与“收”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三)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有的长期借用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的人员住房或者高档汽车,有的占用辖区内企业酒店套房等。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问题向他人借款借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违反了廉洁纪律。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避免发生此类行为。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种行为在监督执纪中较为常见,有的干部不敢公然收钱,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输送,本质是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党员干部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比如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等,就是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若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那就不仅是违纪,还涉嫌受贿犯罪。(四)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条例》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比如,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的旅游,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健身活动等,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五)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一些党员、干部在私人会所搞吃喝聚会,既助长享乐奢靡之风,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带坏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党员干部应当强化纪律观念,带头刹住“会所中的歪风”。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及处分作出了规定,共分为4类:1.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2.搞权权交易。《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后,对方提出为该党员干部谋利以作为回报,该党员干部同意或接受。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此类行为,只要存在,就要被给予相应处分。3.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有的党员干部子女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有的党员干部亲属“吃空饷”或者超标准领取薪酬。诸如此类行为,看似发生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身上,根子在党员干部自己身上。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党员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4.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实践中,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出面经商办企业,并利用手中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有的党员干部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由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摇钱树”;还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管辖地区或单位的公共资金存储到自己亲属工作的银行,使亲属获取银行高额奖励。诸如此类行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风气,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严肃惩治
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2024-06-20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围绕毫不放松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就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永远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党奉献,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古人讲:“心不可乱,则利至而必知,害至而必察。”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思想自觉,就要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自律。从焦裕禄不让孩子“看白戏”,建议县委作出“十不准”的规定;到谷文昌大半辈子与林业打交道,从不沾公家一寸木材;再到杨善洲一辈子固守着下乡和出差自己缴伙食费、公车不私用的习惯……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只有正心明道、怀德自重,才能始终做到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要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从思想上固本培元,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把纪律规矩转化为行动自觉,就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要认真学习党的纪律规矩,原原本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推动党员、干部自觉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讲规矩、守底线,必须有敬畏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温水煮青蛙,前车之鉴不可忘却,每个人还是要好好复习一下。脑子里要有个‘紧箍咒’。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没有敬畏感就会迷了道。”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以严明纪律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不得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024-06-20
党纪学习教育|廉洁纪律是什么,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本章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违反了出国(境)管理规定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党纪重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这本身就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还有的是在为从事其他违纪违法活动甚至外逃国(境)外创造便利条件。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出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2.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因私出国(境)。《条例》第九十一条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上述文件对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党员、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程序、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监督,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把组织纪律执行到位。“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一般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出国护照、出境证件是公民在国(境)外的身份凭证,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二是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的内容。除了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干部,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要求。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或者超期未归,就是违反组织纪律。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3.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违规联络国(境)外机构、人员。《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相应处分。擅自脱离组织,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这里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归”的主观动机。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即便身处国(境)外,也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肩负职责使命,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4.在国(境)外出走,帮助在国(境)外出走。《条例》第九十三条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出走,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的行为。这里说的“出走”行为具有“不归”的主观动机,比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脱离组织”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按照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条例》落实党章要求,规定对脱离组织出走的党员给予严肃处理。二是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提供方便条件”有很多具体表现。比如,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
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严防“退而不休”搞贪腐 2024-06-2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马洪萌报道广州体育学院党委原书记许宗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基建工程承揽、食堂承包、物业租赁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退休后仍不知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何健为官不廉,退而不休,利用拜年拜节、婚丧喜庆大肆收受礼金……近期,多起通报提及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的现象。党员、干部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或者退(离)休后,都要受到党的纪律约束,“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都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2023年6月,浙江省海宁市对该市某局原副局长蒋某某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蒋某某长期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退休后还以春节、中秋节礼名义继续收受商场购物卡,无偿使用企业提供的车辆和加油卡,并保留企业赠予的20万原始股,以期上市后套现牟利。2023年7月,已退休两年半的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党员、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往往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具有影响力。”海宁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葛菊莲向记者介绍。梳理近年来查处的“退而不休”典型案例,有的党员、干部在职时利用职权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违规谋利,退休后继续收受好处;有的退休后牵线搭桥、充当掮客,继续利用影响力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打招呼办事;还有的违规从业,收股份领高薪,这些行为实质都是搞贪腐、谋私利。“个别党员、干部退休后的贪腐行为,有相关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因素,也和其存在错误思想观念密不可分。”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主任王斌分析,有些党员、干部认为退休后就可以脱离纪律约束、逃避监督,心存侥幸降低对自己的要求,最后破纪破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充实对离岗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王昌奎介绍,该条款在违规从业内容中,增加“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表述,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范围,有利于对相关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惩戒和纠正。《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第二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处分。“修订后的《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的上述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适用条款更加明确、精准,为解决执纪实践问题提供了标尺、指明了方向。”王昌奎告诉记者,完善上述条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进一步增强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离岗,都要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不仅自己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还要教育管理好亲属,绝不允许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谋取私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在全周期管理上持续用力,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督促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在退休或者离职前的谈话中,明确相关纪律要求,提醒督促党员、干部退休或者离职后也要严守廉洁纪律。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纪委副书记蔡晓云向记者介绍,近年来,五华区大力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联合多部门定期对离退休干部从业、兼职、有关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民间借贷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海宁市纪委监委对近年来查处的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拍摄专题警示教育片,并组织党员、干部到庭审现场旁听,增强针对性与实效性,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完善制度建设,形成监督合力。“针对党员、干部退休后搞贪腐的问题,要深挖体制机制、权力运行等深层次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严格落实干部任职回避、轮岗和离任审计制度,破除干部因在某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而形成的关系网、利益圈,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及退休后的管理和监督。”杭州市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主任陈晓华说。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 2024-06-19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违规发展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严重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具体包括,行为人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二是采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程序规定。该行为中,发展的对象既包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也包括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违规发展党员绝不是一件小事,在发展党员上搞猫腻,不但违反了党的纪律,损害一地一域党员发展工作的严肃性,更重要的是,一旦蔓延成风,就会给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带来巨大的杀伤力。对那些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党员干部,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而对那些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亦应依据问责条例、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问责追责。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2024-06-19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专访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黄一兵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为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发挥了重要纪律保障作用。如何理解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新时代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了哪些成就?新征程上,我们应该怎样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继续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此专访了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黄一兵。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对此,我们该如何理解?黄一兵:纪律严明的传统和优势来源于我们坚守的理论,来源于我们斗争的实践和经验。第一,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重视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中的重要内容。1859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有严格的纪律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特征。1920年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信,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可以说,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遵循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和纪律思想,把崇高的信仰、严明的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把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融入共产党人的血液中,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成功建设起一支团结统一、纪律严明、英勇善战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第二,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宝贵历史经验。回望中国共产党一百多年的光辉历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干革命、搞建设、促改革、谋复兴的奋斗历史,也是一部以严明纪律统一全党意志和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纪律建设史。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其中多条涉及党的纪律。党的二大制定第一部党章,首次设立“纪律”专章。党的五大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首次提出“政治纪律”概念。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四个服从”组织原则和纪律规范。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两个务必”、确定“六条规定”,为“进京赶考”做好了纪律准备。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就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并在党的八大对纪律建设作出具体规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建设实现了拨乱反正,我们党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提出“从严治党”重大概念,建立巡视制度等。党的纪律建设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得到极大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党的纪律建设历史经验,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和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突出强调严明纪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纪律建设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位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纪律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第三,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严明的纪律是党从挫折中奋起、在战胜困难中不断成熟的成功秘诀。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克服各种艰难困苦,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靠的也是铁的纪律保证。新时代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必须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前进道路上仍然存在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各种风险挑战。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有力的回答,就是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请您谈谈,新时代,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了哪些成就?黄一兵:进入新时代,我们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让纪律全面严起来,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梳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实践,有四个方面的成就:一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在战略定位上更加突出鲜明。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党的纪律建设”这一概念,并对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专门部署,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是第一次。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突出了纪律建设在新时代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有力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阐明和凸显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二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在理论指导上更加科学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加强纪律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首要任务、具体路径、实践要求等,标志着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性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为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推进纪律建设理论创新的同时,我们党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要求,坚持以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各项纪律建设,构建了立体全面的纪律体系。从内容上看,把纪律要求整合起来,形成了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六项纪律”体系,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从结构上看,不断丰富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内容,构建了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党的规矩体系,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四个层次。三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在实践成果上更加广泛深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紧紧抓住纪律建设这个治本之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中全面贯彻严的要求,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的坚决严肃查处,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以严明纪律规范党员、干部履职用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推动全党形成了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落实“两个责任”,突出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切实增强了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巩固发展了全党动手一起抓纪律的良好局面。四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在制度体系上更加系统完备。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将纪律建设的有效经验做法固化成为制度规定,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一大批党内法规制度,形成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搭建起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四梁八柱”,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障。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可以从哪些方面着力?黄一兵: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突出特点和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在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时,习近平总书记就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七个有之”问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遵守政治规矩“五个必须”的要求;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党切实遵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首先要落实到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上,落实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从遵守党章入手。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尊崇党章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必须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就要坚决做到“五个必须”,坚决杜绝“七个有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七个有之”是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党内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和案例,总结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七个方面问题,其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要深刻认识到,做到“五个必须”、杜绝“七个有之”,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有着极其严肃的政治内涵和实质要求。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对照这些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记者:请您结合当前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谈谈在新征程上,我们应该怎样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继续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黄一兵:一是要健全完善制度,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要坚持守正创新,及时把新时代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同时,在建章立制、建构体系过程中,要扭住提高制度质量这个关键,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二是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培养“自觉的纪律”。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另一方面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标准要求自己,知边界、明底线,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做到心有所守、身有所循、行有所止,做人不逾矩、办事不妄为、用权不违规,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开展,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必将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三是要强化纪律执行,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纪律规矩立起来后,执行要跟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严字当头,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严肃追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纪律教育、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纪律自觉,始终做到戒尺高悬、警钟长鸣,真正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把我们的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侵犯了党员权利 2024-06-19
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发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1.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是指参加选举的党员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对于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性质恶劣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党的重要会议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批评,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或其他党员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出不同意见。检举,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追究。控告,是指党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进行告诉,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3.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申辩,是指党员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以及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进行申明和辩解。辩护,是指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对被讨论的党员作有利的证言和辩解。作证,是指党员就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向党组织提供证言、作出证明。4.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申诉,是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按照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予以公正处理的要求。5. 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有的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有的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但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等。这些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性质恶劣,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此外还需注意,《条例》中关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规定和《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报复陷害罪的区别。党员有上述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同时涉嫌触犯破坏选举罪或者报复陷害罪的,则应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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