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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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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学条例 守党纪丨执纪执法贯通 形成纪法合力 2024-06-19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并通过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推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相关内容等,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深刻理解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完善纪法衔接条款,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大量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同时,为解决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专设“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增写纪法衔接条款,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同时,《条例》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明确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实践中,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颇受关注,《条例》之前对此曾经有过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为进一步实现执纪和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匹配党纪政务等处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条例》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该章的总体性要求,统领该章各条规定。这是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建立健全党纪处分体系与政务处分等法律处分体系并行的机制,强化了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和有效性。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既依据党的纪律开展监督执纪,又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督执法,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必须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通过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这就需要在处置程序上有机融合、处分档次上相互匹配,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落实落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要求,《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三十五条要求,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同时,《条例》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使依纪审查和依法调查一体推进,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精准有序对接,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纪法贯通、纪法衔接,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适用等方面贯通衔接,也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充实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新增存在退赔违纪所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完善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被审查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是纪律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条例》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同时,此次修订《条例》,借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将在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此外,《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明确“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条例》借鉴刑事法律规则对相关条款加以完善,使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更好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融合。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抓好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相关处分规定 2024-06-19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其中——“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适用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干部,如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役军官、现役警官、文职干部等;也包括职工,如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民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组织职工等。“职称评聘”是指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其中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是指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授予学术称号”是指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授予某领域资深专家的人才类荣誉性称号。学术称号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一般是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在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关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19年11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2020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印发的《公务员考校规定》,以及国务院2014年4月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弄虚作假”是指以虚构、谎报、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人事利益的行为。对相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在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搞说情打招呼、批条子,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有的在学术称号评选中搞圈子评审、人情交换等,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制度规定,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防止违规谋取人事利益。
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2024-06-19
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要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加强对党纪的学习是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党纪的前提。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让铁纪“长牙”、发威,首先要求党员、干部了解和敬畏党的纪律。不加强学习,不知道我们党有哪些纪律,不了解违反纪律的后果,就难以严格遵守、自觉执行纪律。历史和实践充分表明,党的纪律要真正得到贯彻执行,成为全党的行为准则,关键在于党员、干部要形成纪律自觉,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这是其出现违纪问题的重要原因。要通过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熟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养成自觉运用党的纪律规范自身言行的良好习惯,以严明的纪律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纪是党员、干部必须时时刻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决定了党纪学习教育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一要注重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加强教育,把纪律要求贯穿到党内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在组织管理、党内监督、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中,明确纪律要求,强化纪律约束,营造时时讲纪律、处处讲纪律的良好氛围。二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关键作用,以案说纪、警钟长鸣,教育党员、干部引以为戒、防微杜渐。综合运用召开警示教育会、学习典型案例集、编印忏悔录、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扩大教育覆盖面,增强教育针对性。特别要注重分级分类、因人施教,让警示教育更加见人见事、入脑入心,防止把警示案例当“故事”听,觉得“与己无关”“离我太远”。三要发挥好各级党校的教育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校教育培训的必修课。丰富党纪学习教育形式,既要讲纪律理论,也要讲违纪案例,引导学员自觉学规学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教育和惩治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纪律教育与纪律执行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没有纪律教育,党员、干部就难以真正从思想上增强纪律自觉,导致纪律执行只能“治标”而难以“治本”;没有纪律执行,特别是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不加惩治,纪律教育就容易成为“光说不练假把式”,难以达到“惩一”而“儆百”的效果,导致纪律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把纪律教育和纪律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推动治标与治本相贯通,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新华网评:严守党规党纪没有选择项 2024-06-19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对党员干部是督促,也是警示:党规党纪是带电的“高压线”,是保障各项事业发展的“安全线”。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刻也不会放松。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美国记者斯诺在《红星照耀中国》中有这样一段记载,红军战士走过私人果园时,“没有人去碰一碰里面的果子”,在村子里吃的粮食和蔬菜“也是照价付钱的”。纪律如铁,信念如磐。上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共产党严明的纪律就给世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党成立百余年来,从“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论断,到“进京赶考”前定下的“六条规矩”,从“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的深刻总结,再到如今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执纪,早已融入到党的基因血脉,成为征服一个个“娄山关”“腊子口”的重要法宝。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纪问责。“处分12.1万人,其中党纪处分9.9万人、政务处分3.4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12人,厅局级干部948人,县处级干部6241人……”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近通报的今年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审查调查情况。从严执纪的“霹雳手段”一以贯之——“老虎”要打,“苍蝇”要拍。严守党规党纪没有选择项,无视党规党纪必定会付出代价。有铁的纪律,才能锻造出干事创业的铁军,打败事业发展的“拦路虎”。“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正是由于坚持说到做到、敢于动真碰硬,以有纪必执的制度刚性、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我们才能不断激扬反腐倡廉的清正风气,刷新党风政风,赢得党心民心,有力保障各项事业顺利发展。雄关漫道真如铁。唯有纪律如铁,才能无往不胜;唯有守纪如铁,才能昂首阔步迈向更好的未来。
新华网评:别在忏悔时才想起算这“七笔账” 2024-06-19
某市有一名受查处的女干部在忏悔书中给自己算了“七笔账”,包括“政治账,自毁前程永难忘”“经济账,倾家荡产悔难当”“名誉账,身败名裂苦酒尝”“家庭账,夫离女散梦断肠”“亲情账,众叛亲离两茫茫”“自由账,身陷牢笼盼阳光”“健康账,身心憔悴恨夜长”。这名干部的“账”可谓算得痛彻心扉,她自己也悔不当初,但也未免太晚了些。平时不算“账”,等到落马后才想起来算,哪怕算得再清再细,也为时已晚。比如,如果算不清“政治账”,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越过红线,经不起党性原则的考验,就会失去党和人民信赖。如果算不清“亲情账”,对党纪不知敬畏,就很可能经不住“枕边风”、“膝下雨”,被亲属子女拖下水,风光时前呼后拥,落马时众叛亲离。如果算不清“自由账”,总想千方百计逃避纪律的约束,达到随心所欲的“自由”状态,很可能因违规违纪而身陷牢笼,遭受失去自由的痛苦……党员干部要算“账”,既要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又要“算清”违规违纪的成本代价。时时刻刻算“账”,就是要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有敬畏之心,时时刻刻用党规党纪校准自己的言行,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条一条查摆,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提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可以说所有腐败问题,往往都是从作风失范开始,从不讲规矩开始,从违反纪律开始。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温水煮青蛙,不知不觉,一失足成千古恨。算“账”不能犯糊涂,守牢党规党纪这条底线不能有含糊。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开展。要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践行者,才算是政治上的明白人。
新华网评:别把“没想到”当作违规乱纪的借口 2024-06-19
从近年来陆续公布的违纪案件看,“没想到”是违纪者口中的“高频词”:开公车办点私事,没想到纪委很快找上门;节假日多发一些福利津贴,没想到违纪了;悄悄收了点礼金,没想到还是瞒不过去……一些党员干部的腐化变质,往往就是从这类违反纪律、破坏规矩的“没想到”开始的。把“没想到”当成违纪的借口,实在是苍白无力。这些所谓的“没想到”,要么是因为平时“不上心”,认为党纪离自己很远,把纪法教育当成“耳旁风”;要么是因为对党纪缺乏敬畏,认为是小事小节,心存侥幸、走偏越界;要么片面地认为自己在廉洁上不出问题就行,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六项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归根到底,是没有从思想上把纪律学习重视起来,没有把遵规守纪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明确要求,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事事处处紧握纪律这把“戒尺”,遇事拿出来量一量。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能不能随便收,党员干部出国出境有哪些规定,“新官不理旧账”有什么后果,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把“六项纪律”当作日常言行的标尺镜子,能干不能干,一目了然。时时刻刻把党规党纪视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才能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把握住慎初、慎独、慎微这条底线,方可人前人后一个样,有无监督一个样。“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但凡遵规守纪成为一种本能,就能避免陷入违纪“雷区”、远离人生“误区”,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选任干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规定 2024-06-19
为政之道,首在得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凭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选人用人,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变着法子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即将离任,还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这些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且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心气,甚至严重破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此外,《条例》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应当注意,此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2.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条例》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共有三种情形:(1)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本应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但在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搞好人主义,未予以组织调整的行为。这里的“党纪政务等处分”通常是轻处分,如系重处分,则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组织调整。(2)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予以组织调整后,未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的行为。(3)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予以组织调整,同时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但是搞好人主义,除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外,回避重的处分处理方式、采取轻的处分处理方式予以处分处理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欢喜,“能下”往往会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
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如实报告不能含糊 2024-06-19
近日,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了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尹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其中提及尹鹏“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此之前,辽宁省大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赵红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周辉军等人也被通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也对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等行为明确处理处分要求。“对党忠诚老实,是领导干部最起码的政治觉悟和党性原则。原原本本、清清楚楚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践行对党忠诚老实的实际行动,是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的具体体现。”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手段,如果组织不了解、不掌握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那么管理监督也无从谈起。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从业、房产等情况。梳理各地通报典型案例,可以发现领导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隐瞒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或将个人名下企业“移花接木”登记在他人名下。如为了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隐瞒真实情况,湖北省大冶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黄开旺将其经营的庄园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外甥叶某,购置的3套房产不及时登记或者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填报实际拥有的住宅、商铺、车库等有关事项时故意耍小聪明不报或少报。如重庆市江北区科技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苏留昶同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苏留昶出资175万元,占35%产权。自2014年至2022年,苏留昶在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均按出资75万元、占比15%的比例瞒报该房产产权份额。对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情况遮遮掩掩、故意隐瞒。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食品公司原总经理王某,未按规定将本人护照上交单位保管,并使用该护照在仅有一次履行请假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往返境外。吉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聪分析,逃避监督、敷衍应付、怕麻烦,是领导干部瞒报漏报的常见心理,“以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为例,有的购买房产所用钱款来源是违纪违法所得甚至是犯罪所得,不敢‘报’;有的购买房产的钱款来源虽然正当,但担心引起组织关注,不愿‘报’;有的没有学懂相关规定,不会‘报’。”对党忠诚老实、表里如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既是完成组织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领导干部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意识、履行职责使命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制度本身看,从中组部2014年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到2017年中办国办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对报告主体、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2023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健全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作出进一步部署。从实践来看,各级党委(党组)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抓好贯彻执行,严明报告纪律,加强抽查核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职责定位,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将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压实相关部门责任、通报典型案例、开展纪法教育等措施,督促党员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制度笼子越织越密,监督检查越来越严,妄图通过漏报瞒报欺瞒组织,只能是自欺欺人。”孙聪表示,请示报告不是小事,党员领导干部应深刻理解严管就是厚爱的道理,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如此才能心安身安。
党纪学习教育|搞非组织活动的处分规定 2024-06-1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对搞非组织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对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以及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据此,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同时,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但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党员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对这类行为予以纠正。 2.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③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在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干扰选举人表达选举意愿,侵犯其他被选举人权益,侵蚀党内政治文化,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这类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惩治。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相较于前述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当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拉票贿选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2024-06-19
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扎实开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党纪学习教育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要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让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中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长效贵在长久,功夫重在平常。对党员干部来说,党纪学习既是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伴随其一生的必修课、常修课。“为学如登万仞山,欲临胜景莫畏难”,应当静下心来,以心无旁骛的定力,将党章党规党纪常备案头、时时温习、日日精进,时刻审视自己、检查自己、反省自己,用党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动。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力戒党纪学习教育中的形式主义,杜绝就学习而学习、学用“两张皮”等现象,引导党员干部把党的纪律规矩刻印在心,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关键在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示范作用带动“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在无形之中影响着党员干部对党纪学习教育的认知与行动。曾任中央纪委常务书记的黄克诚在一篇讲话中举例说,“红军初建时期和搞地下斗争时期,领导处处要带头。哪一支红军都是由于领导、干部、党员带头才打出了战斗力。那时有两句话,‘冲锋在前,退却在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冲锋时干部和党员在前面,‘来,跟我上’。连长、排长这样做,营长、团长也这样做,战斗危急时,师长、政委都这样干。一声‘跟我来’,队伍就上去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也是一样的道理,不仅要用嘴巴去讲,更要注重身体力行,用“无声的语言”影响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有了领导干部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走在前、作表率,自然就会产生“不令而行”的效果,带动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要结合时代条件积极探索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增强其吸引力和感染力,真正触及党员干部灵魂深处。一方面,要加强启发式教育。创新表达方式,多在喜闻乐见、交流共鸣上下功夫,防止单向灌输多、双向互动少的照本宣科,而是多用鲜活事例,把道理讲深、讲透。另一方面,要精准施策、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域、领域、层级特点分层分类开展教育,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警示教育,避免“大水漫灌”般的教育方式,不断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学习党的纪律规矩,没有什么捷径可走,最忌浮皮潦草、心态浮躁。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用心钻研把握,时刻对标对表,日积跬步、笃行不怠。努力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让党纪真正成为行动指南和日常遵循。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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