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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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党纪学习教育|群众纪律是什么,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2024-06-21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2024-06-21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政策策略,党的纪律规矩鲜明地立起来、严起来,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述摘编》分10个专题,共计329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报告、讲话、说明、文章、指示等13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部分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
党纪学习教育|挥霍公款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4-06-21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挥霍公款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等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用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有的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有的虚列开支套取公款用以购买赠送礼品;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收入不入账、超范围使用营销费用等方式,购买并发放消费卡。诸如此类行为,无论手段如何变化,都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使用公款行为。2.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财物。《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多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参与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员不受追究。3.公款旅游。《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公款旅游的四种情形: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公款旅游,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干部个人负担。4.违规接待、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等对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有明确规定。超出标准、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都属于违纪行为。5.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等。乘坐火车、飞机时违规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同样属于违纪行为。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包括三种情形: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中央明令禁止作为开会地点的21个风景名胜区。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是指违反《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会、庆典活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批准而举办的均为擅自举办,经审批同意举办的,也不得借机向参评单位和个人、创建对象收取费用。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五种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情形: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指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明确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用公款包租”,指用公款将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在一段时间内专由一方使用;“占用”,指无偿使用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使用等。
新华社评论员: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2024-06-21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山东考察时强调,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扎实推动、务求实效。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指明了着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实际,丰富学习形式,努力使党纪学习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广大党员干部不断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加强警示教育,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日常自觉。借“前车之覆”,明“后车之鉴”,以案为鉴更能知敬畏,警钟长鸣才能筑牢防线。要深刻剖析、灵活运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提升警示教育针对性、实效性,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要丰富教育手段,综合运用警示教育大会、警示教育专题片、廉政党课、教育读本等多种形式,提升警示教育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创新传播方式,既发挥好党校、廉政教育基地等作用,也充分发挥线上平台作用,提升警示教育覆盖面、影响力。要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震慑力量,让警示教育入脑入心,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学纪方可知纪,明纪才能守纪。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的纪律既是履职从政的“紧箍咒”,也是干事创业的“护身符”。始终以党规党纪为标尺正身立行,做到不偏向、不越轨、不出格,才能担得起重任、干得了实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激励和引导党员、干部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拼搏奋斗,交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精彩答卷。形式主义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为基层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论述和明确要求,聚焦突出问题靶向整治,进一步明确权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破解顽瘴痼疾,切实让基层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到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上来,形成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合力。
务求党纪学习教育之效 2024-06-21
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准确把握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聚焦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务求党纪学习教育之效,前提在“学深”。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只有“知之深”,学透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才能“行之笃”。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当中,学纪位列首位,只有学全面、学深入、学透彻,才能真正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发挥着打头、管总的重要作用,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学好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存敬畏、严格遵守,特别是落实好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时常打扫身上的政治灰尘,不断增强政治免疫力。务求党纪学习教育之效,重点在“悟透”。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强调要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进一步增强了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各项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确立为制度遵循的重要成果。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其丰富内涵,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在“悟透”的基础上,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务求党纪学习教育之效,关键在“做实”。如何检验学习的效果?关键在于回答好“如何做”这个重要问题。要将深厚的理论素养内化为想干事的实践动力,就要带着信仰学、带着感情学、带着使命学、带着干劲学。要以“凿深井”的功夫学出坚定信念、对党忠诚、为民情怀、过硬本领、优良作风,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目标要求。要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不能“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要注重日常、抓在经常,严格对标党的纪律标准,不断进行检视、剖析、反思,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修身律己,慎终如始,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友,从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齐步走中不走偏、不落伍、不掉队,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自身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党纪学习教育|假公济私的具体表现和处分规定 2024-06-21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假公济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具体表现。1.违规谋求特殊待遇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指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规定;“特殊待遇”指的是按照规定不应当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2.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3.侵占公私财物,违规占用公物《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给予相应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同样也要给予相应处分。“象征性地支付钱款”是指购买物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物品市场价格付款的行为。“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是指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条例》对违规占用公物细分为三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侵占公私财物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违规占用公物是以使用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
党纪学习教育|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的处分规定 2024-06-21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转门”、期权式腐败等漏洞,强调党员干部离开岗位后,对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要求仍然一以贯之。1. 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给予相应处分。离职,是指因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在内。从业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2023年修订《条例》,扩大了本条第一款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还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新增“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主体,仍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一般不构成该违纪行为。2. 离岗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对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所获利益、收受的财物,与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均属于党员干部违纪所得。 需要留意的是,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如果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监督执纪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党员干部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否知情问题。如知情,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其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不知情的,相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本条系2023年修订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如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筑牢拒腐防变家庭防线 2024-06-21
安徽省淮北市委原副书记操隆山“自身不正、家风不严”“对亲属失管失教”;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陈代文“不重视家风家教建设,对家人失管失教”……近期多起通报涉及党员干部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问题。违纪违法干部自身不正,家风就很难端正,不良家风反过来还会推波助澜,致使党员干部在亲情裹挟中迷失方向、逾越纪法红线。近日,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家风败坏典型案例。湘西州委原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原州长龙晓华便是其中之一。“自身不正、治家不严最终酿成了家庭悲剧。”该省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副主任何中林介绍,龙晓华亲情观扭曲,早年其亲属就通过她“打招呼”,在老家花垣县承揽采矿项目捞钱,随着职务升迁,她还默许胞兄、表弟等亲属利用其影响力为他人谋利,直接或伙同亲属受贿。梳理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常与家风败坏密切相关、相互影响。有的自身不正不廉,带坏家人,搞家庭腐败;有的亲情观错位,把纵容默许当作关爱补偿;有的公权私用,为亲属“打招呼”“站台”,争取工程项目……与家风不正相关的腐败问题,形式和手段隐蔽间接。此前,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查处了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鲁其凤案。鲁其凤对子女失管失教,帮助儿子违规承接工程项目,其子也利用鲁其凤职权影响帮他人谋利,而被父子二人“打招呼”的领导干部,与鲁其凤却并没有直接职务隶属或制约关系。“行权方式间接化是当前相关腐败问题较为隐蔽的形式之一。”南京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副主任胡志勇分析,这在表面上一定程度弱化了职权与谋利事项的关联性,使违纪违法行为更加隐蔽。“行权方式间接化还可能体现在为亲属谋求职务晋升等方面。”河南省焦作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主任路福林介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相互说情,帮助对方亲属升迁,让选人用人程序看起来不包含明显的亲属关系,具有一定迷惑性。还有的为亲属“隐晦站台”提供帮助。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谢兰兰告诉记者,此前被查处的常德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涂碧波就是典型。他为家族企业“站台”时,一般只出席相关场合而并不发话,让其他领导干部心照不宣予以关照。“党员干部家风败坏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更损害政府公信力。”焦作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主任李松伟表示,对此类行为应从严作出纪律层面的限制性规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况作出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家风建设的重要性。“失管失教既包括约束无方、管教不严的过失,也包括纵容默许、袒护溺爱的故意。”焦作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周磊介绍,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与领导干部自身的主观认识有关,在实践中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党员领导干部为亲属谋私问题作出详细分类和规定。比如涉及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相关规定中,对特定关系人的主要表述包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实践中对亲属的界定也不仅包括近亲属,还包括岳父(母)、儿媳、女婿等。“这体现出党纪法规对党员干部最亲近的身边人进行约束管理的力度。”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夏明说。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新增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利的相关规定。“党员干部在职时要做到严以治家,退休后也应一以贯之。”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张萱表示,新增的相关条款针对具体问题列出负面清单,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释放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友谋利,折射出的是权力观、亲情观错位的顽瘴痼疾,必须坚持严肃查处、强化教育、综合治理,不断铲除相关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紧盯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严管严治。2023年以来,湖南省纪委监委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友牟利等问题专项整治,围绕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深化系统施治。截至今年3月底,共立案相关案件2552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640人,严惩了一批家庭腐败典型问题。强化警示教育,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焦作市纪委监委深挖典型案件背后的家风问题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以案促改促治。“我们在正面引导的同时注重反面警醒,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过好亲情关。”该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赵玉辉说。用好本地资源,从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革命文化中汲取精神力量。南京市纪委监委深入挖掘历史上本地清官廉吏、革命先烈的家风故事,摄制“文物里的英烈故事”“金陵城里的好家风”等微视频丰富家风建设内容,弘扬良好社会风尚。开展家庭助廉活动,筑牢家庭廉洁防线。贵州省贵阳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妇联组织70余名市管“一把手”家属开展家风廉洁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家属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纪律是“戒尺”也是“鼓槌” 2024-06-21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也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保护线。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16条、修改76条,给党员干部标明了“触雷区”,划出了“责任地”,也吹响了“冲锋号”。广大党员干部须自觉主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什么不可为、什么可以干,既有敬畏心又有精气神,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知尺才能度量,明纪方能律己。党员干部要以党规党纪为准绳,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关键在于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原原本本学、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真正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内容,对照六项纪律,量一量自己的言行,用党规党纪这把“戒尺”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只有学清楚、弄明白,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才能“从心所欲不逾矩”。纪律也是干事创业的“鼓槌”。在现实中,有些同志错误地认为纪律规矩是条条框框,束缚手脚,影响自己自由施展。事实上,规范不是束缚,干事创业离不开一个秩序井然的环境,修订后的《条例》,划出“红线”,标出“禁区”,列出“负面清单”,正是为党员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行使权力打好基础、指明方向、创造环境。《条例》还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区别开来,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用好容错纠错机制,严查诬告陷害行为,旗帜鲜明为担当实干者松绑减负、撑腰鼓劲,体现的正是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高度统一。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把人管死,而是在于激活“一江春水”,在守好底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证明,加强纪律建设,不仅不会不利于发展,恰恰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遵规守纪才是干事创业的最大底气。“为”与“畏”看似对立,实则统一。从根本上说,有“为”必然有“畏”,有“畏”才能有“为”。严明纪律捆住的是任性用权者和蛮干乱为者的手脚,对那些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全力以赴做事的党员干部,纪律的“紧箍”扎得越紧,越是他们做人的坚强后盾、做事的有力保障。没有了顾虑和羁绊,才能轻装上阵、锐意进取,从而一门心思谋实干、心无旁骛抓落实。“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上的“严”与担当上的“敢”是辩证统一的,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说,党纪学习教育就是既要在检身正己中“管住身心”,又要在担当作为上“放开手脚”,让“心存敬畏”护航“行稳致远”。
党纪学习教育|从事这些营利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是否实际获利则在所不论。关于经商办企业,早在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等,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200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严禁有下列行为: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特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果实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有的党员、干部虽未直接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这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与民争利的不良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甚至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4.违规兼职《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额外利益”,包括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不利于秉公办事,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有些违规兼职取酬实质上成为权力寻租或权力变现的“过墙梯”。同时,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干部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历年来印发的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等,均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5.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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