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账号      密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当前位置:主页 >法律咨询
党建工作
党纪学习教育|这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将受处分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本条是关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婚丧喜庆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有些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不但影响正常工作,甚至有的还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为严格制止这类行为,也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作出本条规定。婚丧喜庆事宜,包括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综合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情况条件、群众反映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借机敛财”是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通过直接邀请或者授意、暗示、默许他人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方式,达到敛取钱财的目的。“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主要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属于正常的习俗,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操办,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借机敛财的,则属于违纪行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子女婚礼、儿孙周岁宴、子女升学宴等事宜,故意扩散信息,主动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有的化整为零、分批次分地点设宴掩盖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事实等。这些行为违背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初衷,腐蚀公权力,破坏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党员、干部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原则,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化风成俗、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大操大办、违规操办甚至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等行为。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2024-06-20
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要精准把握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内涵实质和逻辑关系,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学纪是知纪、明纪、守纪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紧紧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必须学深悟透,努力掌握其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加强解读和培训,推动《条例》入脑入心,深化《条例》理解运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知纪是学纪的基本目标。学习党规党纪,不能浮光掠影、浅尝辄止,而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底线划出来。要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学习思考,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了解党的纪律要求,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不断加深对党的纪律的清晰认知,更好强化纪律意识,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明纪是在知纪的基础上,做到进一步精准把握。这就要求对每一条纪律都要认真钻研、学深学透,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要把《条例》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考量等弄明白。同时,自觉对照《条例》各项规定,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努力方向、细化整改措施,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学纪知纪明纪,最终是要形成守纪的自觉。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必须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把守纪融入日常、落在实处。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时时严格自律,处处以身作则,严格按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带动养成自觉守纪的好习惯好作风,让党员、干部切实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底线不可越,纪律不可违。对违反党纪党规的人和事要严格追责问责,坚持谁碰了“高压线”、谁闯了“红灯”,谁就必须受到惩处,确保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精准规范问责,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激励党员、干部守底线、敢担当、善作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戒尺”,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学条例 守党纪丨在深学细悟上下功夫 2024-06-20
以更高标准学好用好党纪处分条例在深学细悟上下功夫5月10日,福建省纪委监委机关举办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读书班通过中心组学习研讨、观看警示片、专题辅导、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深入学习。“我们把《条例》作为党纪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一条一条读、逐字逐句悟,搞清楚《条例》为什么修订、修订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原因和深意。”福建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为了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入脑入心,省纪委监委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以动漫、漫画、短视频等方式创新纪法宣传工作,推出“纪法微课”等栏目,生动解读《条例》。在此基础上,分级分类开展宣传解读,推动全省党员干部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目前已安排人员赴各地各部门作《条例》专题辅导40余场次,各设区市纪委监委开展专题辅导百余场次。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紧扣新修订的《条例》,在全面系统学纪上下功夫,坚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从总则到分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力求学得更深入、更透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纪学习教育中的表率作用。在“自学、领学、交流、研讨”相结合的学习机制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组织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和综合监督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干部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结合典型案例,逐章逐条学,分专题开展研讨,参加相关辅导和培训。“我们在中国科协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暨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大会上,深刻剖析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并宣讲执纪政策,引发震动,已有2名干部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或情况;与此同时组织‘送纪上门’,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专题读书班等为联系单位党员干部解读《条例》,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以学习贯彻《条例》为重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供销总社纪检监察组拟定15项重点学习教育任务及具体落实方式、时限和责任人。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开展“每周一学”,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论述。推动全体干部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立足岗位查找知纪守纪执纪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梳理党纪法规中相关条款要求,制定干部日常行为规范(试行),明确30个严禁、48个不准,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自觉用党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为,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各项工作中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中国南水北调集团纪检监察组制定党支部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安排,明确带头抓好学习、发挥督促作用、严格纪律执行等3个方面12项具体措施,下发给集团各级纪检机构参考执行,并召开纪委书记集体约谈会,进一步提出工作要求,督促结合实际细化学习措施。紧扣“六项纪律”,聚焦《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该纪检监察组梳理形成10万余字的解读课程,既包括《条例》原文解读,也有生动鲜活的案例,还对《条例》中涉及的“有关规定”进行延伸解读。“将通过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支部集体学习等多种平台,为集团各级纪检机构进行宣讲解读,教育引导全体纪检干部把每一条纪律都学深悟透,进一步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该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云南省昆明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立足职责定位,与主责部门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共同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抓紧抓实。该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与市委组织部共同开办廉政课堂,以“六项纪律”为重点,强化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配合驻在单位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安排,进行专题辅导,对《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修订后需要重点学习掌握的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将正面宣传引导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在驻在单位集体学习中强调“学条例 守党纪”的重要性,明确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规矩红线。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可分为五类:(一)违规受礼。《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 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从近年来执纪监督情况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受处分党员违纪行为中占相当比例,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违规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行为。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礼尚往来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但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讲,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也存在廉洁风险,同样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二)违规送礼。《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没有“送”就没有“收”,“送”和“收”紧密相联,一些人之所以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是为了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送礼的行为进行约束。违规送礼与违规受礼的规定相互衔接,形成对违规收送礼行为的惩治闭环。第二款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此条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执纪监督中发现,现在送礼的手段升级、花样翻新,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其中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比较典型。除此之外,也存在其他变相送礼的情形,因此本款还规定了“等名义”,以涵盖更为周延。同时,应当注意“送”与“收”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三)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违规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有的长期借用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的人员住房或者高档汽车,有的占用辖区内企业酒店套房等。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问题向他人借款借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违反了廉洁纪律。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避免发生此类行为。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种行为在监督执纪中较为常见,有的干部不敢公然收钱,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输送,本质是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党员干部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比如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等,就是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若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那就不仅是违纪,还涉嫌受贿犯罪。(四)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条例》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比如,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的旅游,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健身活动等,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五)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一些党员、干部在私人会所搞吃喝聚会,既助长享乐奢靡之风,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带坏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党员干部应当强化纪律观念,带头刹住“会所中的歪风”。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及处分作出了规定,共分为4类:1.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2.搞权权交易。《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后,对方提出为该党员干部谋利以作为回报,该党员干部同意或接受。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此类行为,只要存在,就要被给予相应处分。3.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有的党员干部子女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有的党员干部亲属“吃空饷”或者超标准领取薪酬。诸如此类行为,看似发生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身上,根子在党员干部自己身上。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党员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4.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实践中,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出面经商办企业,并利用手中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有的党员干部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由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摇钱树”;还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管辖地区或单位的公共资金存储到自己亲属工作的银行,使亲属获取银行高额奖励。诸如此类行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风气,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严肃惩治
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2024-06-20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围绕毫不放松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就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永远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党奉献,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古人讲:“心不可乱,则利至而必知,害至而必察。”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思想自觉,就要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自律。从焦裕禄不让孩子“看白戏”,建议县委作出“十不准”的规定;到谷文昌大半辈子与林业打交道,从不沾公家一寸木材;再到杨善洲一辈子固守着下乡和出差自己缴伙食费、公车不私用的习惯……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只有正心明道、怀德自重,才能始终做到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要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从思想上固本培元,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把纪律规矩转化为行动自觉,就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要认真学习党的纪律规矩,原原本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推动党员、干部自觉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讲规矩、守底线,必须有敬畏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温水煮青蛙,前车之鉴不可忘却,每个人还是要好好复习一下。脑子里要有个‘紧箍咒’。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没有敬畏感就会迷了道。”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以严明纪律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不得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024-06-20
党纪学习教育|廉洁纪律是什么,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本章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违反了出国(境)管理规定 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党纪重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这本身就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还有的是在为从事其他违纪违法活动甚至外逃国(境)外创造便利条件。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出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2.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因私出国(境)。《条例》第九十一条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上述文件对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党员、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程序、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监督,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把组织纪律执行到位。“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一般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出国护照、出境证件是公民在国(境)外的身份凭证,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二是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的内容。除了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干部,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要求。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或者超期未归,就是违反组织纪律。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3.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违规联络国(境)外机构、人员。《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相应处分。擅自脱离组织,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这里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归”的主观动机。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即便身处国(境)外,也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肩负职责使命,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4.在国(境)外出走,帮助在国(境)外出走。《条例》第九十三条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出走,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的行为。这里说的“出走”行为具有“不归”的主观动机,比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脱离组织”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按照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条例》落实党章要求,规定对脱离组织出走的党员给予严肃处理。二是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提供方便条件”有很多具体表现。比如,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
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严防“退而不休”搞贪腐 2024-06-2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马洪萌报道广州体育学院党委原书记许宗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基建工程承揽、食堂承包、物业租赁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退休后仍不知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何健为官不廉,退而不休,利用拜年拜节、婚丧喜庆大肆收受礼金……近期,多起通报提及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的现象。党员、干部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或者退(离)休后,都要受到党的纪律约束,“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都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2023年6月,浙江省海宁市对该市某局原副局长蒋某某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蒋某某长期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退休后还以春节、中秋节礼名义继续收受商场购物卡,无偿使用企业提供的车辆和加油卡,并保留企业赠予的20万原始股,以期上市后套现牟利。2023年7月,已退休两年半的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党员、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往往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具有影响力。”海宁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葛菊莲向记者介绍。梳理近年来查处的“退而不休”典型案例,有的党员、干部在职时利用职权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违规谋利,退休后继续收受好处;有的退休后牵线搭桥、充当掮客,继续利用影响力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打招呼办事;还有的违规从业,收股份领高薪,这些行为实质都是搞贪腐、谋私利。“个别党员、干部退休后的贪腐行为,有相关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因素,也和其存在错误思想观念密不可分。”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主任王斌分析,有些党员、干部认为退休后就可以脱离纪律约束、逃避监督,心存侥幸降低对自己的要求,最后破纪破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充实对离岗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王昌奎介绍,该条款在违规从业内容中,增加“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表述,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范围,有利于对相关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惩戒和纠正。《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第二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处分。“修订后的《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的上述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适用条款更加明确、精准,为解决执纪实践问题提供了标尺、指明了方向。”王昌奎告诉记者,完善上述条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进一步增强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离岗,都要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不仅自己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还要教育管理好亲属,绝不允许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谋取私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在全周期管理上持续用力,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督促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在退休或者离职前的谈话中,明确相关纪律要求,提醒督促党员、干部退休或者离职后也要严守廉洁纪律。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纪委副书记蔡晓云向记者介绍,近年来,五华区大力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联合多部门定期对离退休干部从业、兼职、有关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民间借贷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海宁市纪委监委对近年来查处的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拍摄专题警示教育片,并组织党员、干部到庭审现场旁听,增强针对性与实效性,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完善制度建设,形成监督合力。“针对党员、干部退休后搞贪腐的问题,要深挖体制机制、权力运行等深层次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严格落实干部任职回避、轮岗和离任审计制度,破除干部因在某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而形成的关系网、利益圈,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及退休后的管理和监督。”杭州市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主任陈晓华说。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晋公网安备 14090202000138号


政协值班电话:0350-3902013
备案号:晋ICP备180099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