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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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 2024-06-19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违规发展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严重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具体包括,行为人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二是采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程序规定。该行为中,发展的对象既包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也包括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违规发展党员绝不是一件小事,在发展党员上搞猫腻,不但违反了党的纪律,损害一地一域党员发展工作的严肃性,更重要的是,一旦蔓延成风,就会给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带来巨大的杀伤力。对那些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党员干部,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而对那些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亦应依据问责条例、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问责追责。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2024-06-19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专访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黄一兵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为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发挥了重要纪律保障作用。如何理解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新时代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了哪些成就?新征程上,我们应该怎样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继续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此专访了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黄一兵。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对此,我们该如何理解?黄一兵:纪律严明的传统和优势来源于我们坚守的理论,来源于我们斗争的实践和经验。第一,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重视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中的重要内容。1859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有严格的纪律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特征。1920年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信,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可以说,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遵循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和纪律思想,把崇高的信仰、严明的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把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融入共产党人的血液中,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成功建设起一支团结统一、纪律严明、英勇善战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第二,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宝贵历史经验。回望中国共产党一百多年的光辉历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干革命、搞建设、促改革、谋复兴的奋斗历史,也是一部以严明纪律统一全党意志和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纪律建设史。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其中多条涉及党的纪律。党的二大制定第一部党章,首次设立“纪律”专章。党的五大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首次提出“政治纪律”概念。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四个服从”组织原则和纪律规范。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两个务必”、确定“六条规定”,为“进京赶考”做好了纪律准备。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就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并在党的八大对纪律建设作出具体规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建设实现了拨乱反正,我们党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提出“从严治党”重大概念,建立巡视制度等。党的纪律建设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得到极大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党的纪律建设历史经验,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和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突出强调严明纪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纪律建设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位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纪律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第三,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严明的纪律是党从挫折中奋起、在战胜困难中不断成熟的成功秘诀。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克服各种艰难困苦,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靠的也是铁的纪律保证。新时代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必须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前进道路上仍然存在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各种风险挑战。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有力的回答,就是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请您谈谈,新时代,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了哪些成就?黄一兵:进入新时代,我们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让纪律全面严起来,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梳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实践,有四个方面的成就:一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在战略定位上更加突出鲜明。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党的纪律建设”这一概念,并对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专门部署,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是第一次。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突出了纪律建设在新时代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有力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阐明和凸显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二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在理论指导上更加科学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加强纪律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首要任务、具体路径、实践要求等,标志着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性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为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推进纪律建设理论创新的同时,我们党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要求,坚持以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各项纪律建设,构建了立体全面的纪律体系。从内容上看,把纪律要求整合起来,形成了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六项纪律”体系,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从结构上看,不断丰富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内容,构建了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党的规矩体系,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四个层次。三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在实践成果上更加广泛深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紧紧抓住纪律建设这个治本之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中全面贯彻严的要求,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的坚决严肃查处,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以严明纪律规范党员、干部履职用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推动全党形成了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落实“两个责任”,突出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切实增强了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巩固发展了全党动手一起抓纪律的良好局面。四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在制度体系上更加系统完备。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将纪律建设的有效经验做法固化成为制度规定,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一大批党内法规制度,形成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搭建起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四梁八柱”,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障。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可以从哪些方面着力?黄一兵: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突出特点和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在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时,习近平总书记就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七个有之”问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遵守政治规矩“五个必须”的要求;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党切实遵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首先要落实到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上,落实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从遵守党章入手。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尊崇党章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必须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就要坚决做到“五个必须”,坚决杜绝“七个有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七个有之”是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党内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和案例,总结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七个方面问题,其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要深刻认识到,做到“五个必须”、杜绝“七个有之”,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有着极其严肃的政治内涵和实质要求。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对照这些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记者:请您结合当前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谈谈在新征程上,我们应该怎样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继续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黄一兵:一是要健全完善制度,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要坚持守正创新,及时把新时代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同时,在建章立制、建构体系过程中,要扭住提高制度质量这个关键,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二是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培养“自觉的纪律”。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另一方面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标准要求自己,知边界、明底线,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做到心有所守、身有所循、行有所止,做人不逾矩、办事不妄为、用权不违规,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开展,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必将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三是要强化纪律执行,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纪律规矩立起来后,执行要跟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严字当头,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严肃追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纪律教育、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纪律自觉,始终做到戒尺高悬、警钟长鸣,真正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把我们的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侵犯了党员权利 2024-06-19
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发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1.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是指参加选举的党员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对于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性质恶劣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党的重要会议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批评,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或其他党员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出不同意见。检举,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追究。控告,是指党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进行告诉,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3.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申辩,是指党员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以及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进行申明和辩解。辩护,是指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对被讨论的党员作有利的证言和辩解。作证,是指党员就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向党组织提供证言、作出证明。4.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申诉,是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按照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予以公正处理的要求。5. 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有的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有的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但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等。这些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性质恶劣,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此外还需注意,《条例》中关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规定和《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报复陷害罪的区别。党员有上述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同时涉嫌触犯破坏选举罪或者报复陷害罪的,则应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学条例 守党纪丨执纪执法贯通 形成纪法合力 2024-06-19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并通过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推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相关内容等,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深刻理解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完善纪法衔接条款,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大量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同时,为解决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专设“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增写纪法衔接条款,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同时,《条例》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明确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实践中,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颇受关注,《条例》之前对此曾经有过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为进一步实现执纪和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匹配党纪政务等处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条例》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该章的总体性要求,统领该章各条规定。这是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建立健全党纪处分体系与政务处分等法律处分体系并行的机制,强化了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和有效性。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既依据党的纪律开展监督执纪,又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督执法,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必须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通过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这就需要在处置程序上有机融合、处分档次上相互匹配,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落实落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要求,《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三十五条要求,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同时,《条例》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使依纪审查和依法调查一体推进,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精准有序对接,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纪法贯通、纪法衔接,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适用等方面贯通衔接,也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充实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新增存在退赔违纪所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完善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被审查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是纪律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条例》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同时,此次修订《条例》,借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将在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此外,《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明确“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条例》借鉴刑事法律规则对相关条款加以完善,使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更好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融合。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抓好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相关处分规定 2024-06-19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其中——“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适用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干部,如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役军官、现役警官、文职干部等;也包括职工,如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民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组织职工等。“职称评聘”是指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其中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是指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授予学术称号”是指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授予某领域资深专家的人才类荣誉性称号。学术称号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一般是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在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关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19年11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2020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印发的《公务员考校规定》,以及国务院2014年4月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弄虚作假”是指以虚构、谎报、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人事利益的行为。对相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在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搞说情打招呼、批条子,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有的在学术称号评选中搞圈子评审、人情交换等,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制度规定,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防止违规谋取人事利益。
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2024-06-19
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要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加强对党纪的学习是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党纪的前提。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让铁纪“长牙”、发威,首先要求党员、干部了解和敬畏党的纪律。不加强学习,不知道我们党有哪些纪律,不了解违反纪律的后果,就难以严格遵守、自觉执行纪律。历史和实践充分表明,党的纪律要真正得到贯彻执行,成为全党的行为准则,关键在于党员、干部要形成纪律自觉,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这是其出现违纪问题的重要原因。要通过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熟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养成自觉运用党的纪律规范自身言行的良好习惯,以严明的纪律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纪是党员、干部必须时时刻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决定了党纪学习教育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一要注重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加强教育,把纪律要求贯穿到党内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在组织管理、党内监督、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中,明确纪律要求,强化纪律约束,营造时时讲纪律、处处讲纪律的良好氛围。二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关键作用,以案说纪、警钟长鸣,教育党员、干部引以为戒、防微杜渐。综合运用召开警示教育会、学习典型案例集、编印忏悔录、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扩大教育覆盖面,增强教育针对性。特别要注重分级分类、因人施教,让警示教育更加见人见事、入脑入心,防止把警示案例当“故事”听,觉得“与己无关”“离我太远”。三要发挥好各级党校的教育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校教育培训的必修课。丰富党纪学习教育形式,既要讲纪律理论,也要讲违纪案例,引导学员自觉学规学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教育和惩治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纪律教育与纪律执行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没有纪律教育,党员、干部就难以真正从思想上增强纪律自觉,导致纪律执行只能“治标”而难以“治本”;没有纪律执行,特别是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不加惩治,纪律教育就容易成为“光说不练假把式”,难以达到“惩一”而“儆百”的效果,导致纪律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把纪律教育和纪律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推动治标与治本相贯通,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新华网评:严守党规党纪没有选择项 2024-06-19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对党员干部是督促,也是警示:党规党纪是带电的“高压线”,是保障各项事业发展的“安全线”。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刻也不会放松。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美国记者斯诺在《红星照耀中国》中有这样一段记载,红军战士走过私人果园时,“没有人去碰一碰里面的果子”,在村子里吃的粮食和蔬菜“也是照价付钱的”。纪律如铁,信念如磐。上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共产党严明的纪律就给世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党成立百余年来,从“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论断,到“进京赶考”前定下的“六条规矩”,从“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的深刻总结,再到如今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执纪,早已融入到党的基因血脉,成为征服一个个“娄山关”“腊子口”的重要法宝。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纪问责。“处分12.1万人,其中党纪处分9.9万人、政务处分3.4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12人,厅局级干部948人,县处级干部6241人……”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近通报的今年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审查调查情况。从严执纪的“霹雳手段”一以贯之——“老虎”要打,“苍蝇”要拍。严守党规党纪没有选择项,无视党规党纪必定会付出代价。有铁的纪律,才能锻造出干事创业的铁军,打败事业发展的“拦路虎”。“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正是由于坚持说到做到、敢于动真碰硬,以有纪必执的制度刚性、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我们才能不断激扬反腐倡廉的清正风气,刷新党风政风,赢得党心民心,有力保障各项事业顺利发展。雄关漫道真如铁。唯有纪律如铁,才能无往不胜;唯有守纪如铁,才能昂首阔步迈向更好的未来。
新华网评:别在忏悔时才想起算这“七笔账” 2024-06-19
某市有一名受查处的女干部在忏悔书中给自己算了“七笔账”,包括“政治账,自毁前程永难忘”“经济账,倾家荡产悔难当”“名誉账,身败名裂苦酒尝”“家庭账,夫离女散梦断肠”“亲情账,众叛亲离两茫茫”“自由账,身陷牢笼盼阳光”“健康账,身心憔悴恨夜长”。这名干部的“账”可谓算得痛彻心扉,她自己也悔不当初,但也未免太晚了些。平时不算“账”,等到落马后才想起来算,哪怕算得再清再细,也为时已晚。比如,如果算不清“政治账”,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越过红线,经不起党性原则的考验,就会失去党和人民信赖。如果算不清“亲情账”,对党纪不知敬畏,就很可能经不住“枕边风”、“膝下雨”,被亲属子女拖下水,风光时前呼后拥,落马时众叛亲离。如果算不清“自由账”,总想千方百计逃避纪律的约束,达到随心所欲的“自由”状态,很可能因违规违纪而身陷牢笼,遭受失去自由的痛苦……党员干部要算“账”,既要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又要“算清”违规违纪的成本代价。时时刻刻算“账”,就是要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有敬畏之心,时时刻刻用党规党纪校准自己的言行,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条一条查摆,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提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可以说所有腐败问题,往往都是从作风失范开始,从不讲规矩开始,从违反纪律开始。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温水煮青蛙,不知不觉,一失足成千古恨。算“账”不能犯糊涂,守牢党规党纪这条底线不能有含糊。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开展。要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践行者,才算是政治上的明白人。
新华网评:别把“没想到”当作违规乱纪的借口 2024-06-19
从近年来陆续公布的违纪案件看,“没想到”是违纪者口中的“高频词”:开公车办点私事,没想到纪委很快找上门;节假日多发一些福利津贴,没想到违纪了;悄悄收了点礼金,没想到还是瞒不过去……一些党员干部的腐化变质,往往就是从这类违反纪律、破坏规矩的“没想到”开始的。把“没想到”当成违纪的借口,实在是苍白无力。这些所谓的“没想到”,要么是因为平时“不上心”,认为党纪离自己很远,把纪法教育当成“耳旁风”;要么是因为对党纪缺乏敬畏,认为是小事小节,心存侥幸、走偏越界;要么片面地认为自己在廉洁上不出问题就行,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六项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归根到底,是没有从思想上把纪律学习重视起来,没有把遵规守纪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明确要求,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事事处处紧握纪律这把“戒尺”,遇事拿出来量一量。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能不能随便收,党员干部出国出境有哪些规定,“新官不理旧账”有什么后果,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把“六项纪律”当作日常言行的标尺镜子,能干不能干,一目了然。时时刻刻把党规党纪视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才能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把握住慎初、慎独、慎微这条底线,方可人前人后一个样,有无监督一个样。“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但凡遵规守纪成为一种本能,就能避免陷入违纪“雷区”、远离人生“误区”,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选任干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规定 2024-06-19
为政之道,首在得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凭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选人用人,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变着法子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即将离任,还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这些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且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心气,甚至严重破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此外,《条例》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应当注意,此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2.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条例》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共有三种情形:(1)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本应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但在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搞好人主义,未予以组织调整的行为。这里的“党纪政务等处分”通常是轻处分,如系重处分,则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组织调整。(2)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予以组织调整后,未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的行为。(3)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予以组织调整,同时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但是搞好人主义,除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外,回避重的处分处理方式、采取轻的处分处理方式予以处分处理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欢喜,“能下”往往会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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