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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党纪学习教育|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处分规定 2024-06-2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具体表现为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不做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这反映出有的党员、干部作风飘浮、贪图虚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开会发文是传达精神的必要方式,营造浓厚氛围也是必要的,但要防止出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仅开会一开了之、发文一发了之,流于形式、虚与应付;有的单纯强调传达不过夜,但此后便无下文,缺乏实际行动、没有实际效果。这些党员干部,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问题、狠抓落实上,实质上是贯彻上级精神“挂空挡”走过场。(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以致决策脱离实际,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不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不了解具体落实情况,搞机械执行。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正确的决策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党的二十大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搞“蜻蜓点水”式调研,浮光掠影或者人到心不到;有的搞“钦差”式调研,作指示多、虚心求教少;有的搞“嫌贫爱富”式调研,只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不到情况复杂和矛盾突出的地方等。党员、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了解情况,就容易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搞拍脑袋决策,或者执行上级决定生搬硬套,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相关工作脱离实际、难以落地生效。(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做到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文件,对坚守精文减会硬杠杠,切实防止文山会海隐形变异、反弹回潮提出了要求。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开会次数多、文件数量大;有的没有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会议时长以及文件篇幅,动辄开长会、讲长话、发长文;有的违反规定层层开会,层层制发配套文件或者在制发配套文件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搞文山会海,占用党员、干部大量时间、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资源,给党的事业带来伤害。(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督查检查考核等过多过频,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摘“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以及抓工作简单机械、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围绕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为基层减负多次印发文件,推动把党员、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党员、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地方逐级拔高标准、搞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或者层层压缩任务完成时限、不顾实际强推落实,看似层层传导压力,实则违背规律、急躁冒进;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以微信工作群、政务应用程序上传+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看似注重工作程序,实则把“痕迹”当“政绩”。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 | 警惕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花样翻新 2024-06-26
四川省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钟吕坤“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大肆放贷收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永宁“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低吸高贷、收取贷款介绍费等营利性活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原一级巡视员乔东“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近日,一些党员干部因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受到严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处分规定。梳理近期通报的相关案例发现,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禁而未绝、仍时有发生。一些党员干部不知收敛、心怀侥幸,违纪手段隐蔽复杂。  有的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安排亲友在前台经营,自己在幕后操控。如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城管执法大队原中队长王某借用亲属名义注册“影子公司”,并由其妻子担任财务人员,承揽某项目部分土方工程;此后,又与他人共同出资承揽某购物中心项目部分工程,充当“影子股东”实际操控。最终王某受到严肃查处,违纪所得被予以收缴。  “为规避有关规定,个别党员干部自己隐居幕后,通过亲友或其他特定关系人间接操作。还有的借助代理人进行交易,试图规避违纪行为败露风险,掩盖违规营利活动中的利益输送事实,为日后推卸责任提前找好借口。”西安市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黄淑玲分析。  有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工作中掌握的资源,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非正常获利。如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顾某某在参与乡镇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老板提供帮助,之后接受该老板邀请,先后以其姐夫、儿子的名义购买该公司员工股。公司股改后回购上述股份,顾某某共计从中获利120余万元。  “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重要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还呈现受贿犯罪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相互交织的特点。”浙江省新昌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梁六伟介绍,该县此前查处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党委委员、总规划师张某某便是如此,他将受贿所得中的130万元用于购买企业内部股份,并以他人名义代持,通过股份分红获利。  还有的虽未直接经商办企业,但是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如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某某,依靠多年来积累的人脉网,在工程老板、招投标公司之间有偿“牵线搭桥”。从最开始的收取“感谢费”,逐渐发展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大额“中介费”,最终走向犯罪。  “党员干部通过介绍项目拿‘回扣’、收‘中介费’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秉公办事,甚至会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必须坚决纠治。”西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王清晨认为。  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二款对党员干部违规买卖股票的适用情形作出修订,即将参与“决策、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扩大了适用情形的范围,有利于对相关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惩戒和纠正,释放出从严从紧的强烈信号。  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同时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买卖股票、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为,同时还规定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形。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从严要求自己及身边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证券投资市场的投资形式越来越多样。党员干部在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时应遵纪守法,切忌打“擦边球”、钻空子。“比如,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注意不能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锡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马飞举例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成设立方式主要有合伙制、公司制等,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资产。购买该类基金不仅会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同时也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实质上是一种具有隐蔽性的经商办企业行为。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不仅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也为腐败滋生提供土壤和条件。多地纪检监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严惩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相关问题。  全面起底,精准处置。近年来,江苏省江阴市纪委监委在全市领导干部中开展违规借贷、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专项排查,组织实施自查填报工作。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信访件、问题线索进行梳理,结合自查填报情况确定抽核查对象,交由监督检查室进行数据比对和研判,着重发现处置基础信息、经商办企业、参股投资等少报、漏报、瞒报问题。  针对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浙江省绍兴市纪委监委通过分析比对人社部门工资、养老金发放系统以及工商、民政登记信息系统数据,深挖问题线索。“针对现象较为突出的医疗、教育、建筑等领域,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约谈相关负责人等形式,督促举一反三、及时整改。”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何坚介绍。  强化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借助“狮城清风”讲堂平台,组织青年纪检监察干部观看通过“有偿中介”方式进行权力变现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引导教育年轻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  面对利益诱惑,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于律己、坚守底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给诱惑腐蚀提供可乘之机。
​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4-06-2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工作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条例》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是自己的本分。但在实际中,有的党员、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对于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得过且过,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类似问题尽管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会贻误党的事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党员、干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责,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2.“新官不理旧账”《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3.不敢斗争、临阵退缩《条例》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广大党员、干部面对矛盾应当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以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用斗争精神、担当作风,来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
党纪学习教育|工作纪律是什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2024-06-26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作失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问责或者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统计造假;违规干预和插手;泄露组织秘密;涉外工作违规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三个突出特点 2024-06-26
解答专家:刘炳香,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三个突出特点答:一是更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管党治党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在《条例》第四条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严”的精神一贯到底,让铁纪“长牙”、发威,警示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即凡违法必违纪。(2)在《条例》第三十条新增对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即使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追诉时效等原因不构成违法的,也“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坚持问题导向驰而不息纠治“四风”。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反对“四风”的决心坚如磐石。二是更全。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1)时间上,对党员干部言行全周期管理。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都要铭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如《条例》第九十一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全天候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不论在职时还是离职或退(离)休后一并提出严要求,如第一百零五条完善对党员离职或者离(退)休后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了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2)对象上,对所有党员全覆盖。《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3)空间上,线上线下全覆盖。《条例》在保持线上线下行为标准要求一致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线上空间的特殊性。无论党员在何种环境下,其行为都必须符合党规要求。《条例》对党员不仅要求在线下现实世界中遵守纪律,也要求他们在网络空间里保持高度的自律性和良好的形象。在线上虚拟空间里,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线上线下一个样。三是更细。针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条例》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细化、具体化;同时,为了应对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增加兜底规定,这有利于推动党的各个组织严格、精准执纪,不断提高执纪的效率与公平,也有利于党员更加清晰把握知晓言行警戒线。主要表现在:(1)《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其他”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列举出来,使之成为具体的纪律条款,从而使划定的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如第三十条中,对原“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细化为“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列举完全的处分条款,新增10个兜底条款(在《条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把与其上列举情形类似的已经出现但还不普遍或未来可能出现而现在无法预料的其他情形进行全覆盖,从而有效堵塞制度漏洞。如第二十条对于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列举4种,新增兜底条款,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3)对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不成文的规矩细化,增加处分规定。如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新时代对党员干部的重要要求,《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餐饮浪费作出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中新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这就把不成文的规矩由软约束变成了硬要求。把握新修订《条例》“更严”“更全”“更细”的特点,有利于我们把《条例》学习好、执行好,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确保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前四个版本有何异同? 2024-06-26
解答专家:赵绪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世界政党比较教研室主任、教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前四个版本有何异同?答:本次修订的最新版《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三次修订、形成第五个版本的《条例》(此前四个版本分别是1997年试行版、2003年正式版、2015年修订版、2018年修订版),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健全完善。与前四个版本相比较,本次修订的最新版《条例》坚持守正创新原则,既有一以贯之的相同处,也有创新发展的不同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在体例选择上,作为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的条例采取条文式体例,即由总则、分则、附则三篇组成,每篇下以章和条的方式接续排列。二是贯穿修订过程的主线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法贯通”原则贯穿于《条例》修订全过程,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三是在纪律类型和处分方式上,最新版《条例》沿用2015年版、2018年版关于六大纪律类型划分,坚持以政治纪律为统领,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对党员的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为改组、解散。四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历次修订面对的管党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在版式选择上,最新版与2015年版、2018年版的版式相同,都是以2015年版为基础,延续十一章、六大纪律类型分布,但与1997年试行版十三章、七类错误和2003年版十五章、十类行为类型分布明显不同。二是篇幅内容方面,自2015年版比2003年版篇幅相比锐减后,2018年版和2024年版都比前一版条数和字数累次递增。2024年版比2018年版净增16条,修改76条,净增约3000字,总体修改幅度比较大。三是增写新时代新征程加强纪律建设的原则新要求,比如“两个维护”的新表述,坚定“四个自信”,践行正确的“三观”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表述,不予党纪处分和不追究党纪责任规定等内容,不断增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四是充实完善六大纪律的违纪情形。比如,政治纪律新增规范党员政治言行的新规定(第五十二条),查处政治攀附行为(第五十四条),查处政治骗子(第五十五条);组织纪律新增严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第八十、八十一条),严查“好人主义”问题(第八十五条);廉洁纪律新增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第九十四条),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第九十八条);群众纪律新增“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工作纪律净增7条,包括严查“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第一百三十条)、规范机构编制(第一百三十四条)、加强信访工作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严查统计造假行为(第一百三十九条)等;生活纪律增写反对铺张浪费(第一百五十条)、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等。
党纪学习教育的四个关键问题 2024-06-25
解答专家:祝灵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主任、教授1.从修订后的《条例》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有哪些新的要求?答:一是贯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条例》第一章体现了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即进一步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如增加保证“党的理论”的贯彻执行,进一步丰富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如对“两个维护”作出最新表述、增加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增加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四个自信”要求、践行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要求,丰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增加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轻及重细化“红脸、出汗”第一种形态,确保第四种形态真正成为极少数,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二是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鲜明信号。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关键在严,体现为严的基调、严的举措、严的氛围,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条例》在第一章第四条明确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宽是害、严是爱,严管本身就是厚爱,严管也要体现厚爱,这才是运用辩证思维、系统观念、治理理念管党治党建设党。如《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列举了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进一步细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特别是将“三个区分开来”贯通于监督执纪全过程。三是对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20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稿时指出:“目前,中央党内法规已经有几百部了,每部法规都提出了许多要求,但有的党员干部连通读都没有做到,甚至连执行的人都可能将其束之高阁,到了执行时就‘随手拈来’”。如此看来,各级党组织都要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定力。2.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如何?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马克思主义政党相比其他任何政党都要重视严格的纪律约束和规范。1859年5月18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一文中写道:“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恩格斯在反驳巴枯宁无政府主义时指出:“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列宁格外强调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严密纪律,提出党必须有“铁的纪律”,必须变成“一块整钢”。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提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分析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层次原因。比如,他指出:“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改变这种局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会断送我们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十八大之前有很多党内的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所担忧,也就是在这里。”党的十八大将党的纪律建设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作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纪律建设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新亮点。3.如何借助《条例》学习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答:《条例》既是执纪规则,也是行为规范。作为执纪规则,各级各类党组织、执纪专责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作为行为规范,党员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条例》贯通了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的理念,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一是防止党员出现错误认识。表现为:动力不足,比如认为纪律教育“与自己工作不相关,学了用处也不大”;目的不明,比如认为“学规是为了不违纪,不违纪就不需要学规”;方法不当,比如坚持“囫囵吞枣,一知半解”;保障不强,比如党员学习难以做到全覆盖,党员受教育的优质师资力量不均衡;等等。为此,党员、干部首先要坚持对《条例》原原本本学,结合《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学,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结合实际案例学,坚持集体学与自学相结合,坚持用心用情学。二是提高党的纪律执行力。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各级党委、纪委监委应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既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善于辨识“三个区分开来”,也要严格执纪标准和尺度,让全体党员、干部真正把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变成一种习惯、一种理念、一种情怀。三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标准要求自己,知边界、明底线,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如把党委(党组)抓党纪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如对贯彻执行党纪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加强监督执纪,如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纪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如建立经常性党纪学习教育机制。4.新修订的《条例》如何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阐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建设的概念、主体、原则和内容,形成了党的纪律建设丰富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一是在内容上,引入“党的规矩”概念。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2012年12月4日,党中央出台八项规定。2013年7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九月会议旧址主持召开县乡村干部、老党员和群众代表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规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规矩;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规矩。党的规矩包括党章这个总规矩、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的硬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比如:党内不许搞团团伙伙,党内不允许不负责任地传播消息、发表议论,干部脱岗离岗需要向组织汇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要向组织报告等等,都属于党的规矩。二是在理念上,科学阐释纪法关系。党的十八大前,纪律处分中存在“以纪代刑”或“带着党籍蹲监狱”的现象,纪律处分条例许多规定与法律条文重复,导致出现了“违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现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就是要防止党员干部走向两个极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所谓纪严于法,体现在标准和措施上;所谓纪在法前,体现为把纪律处分挺在追究法律责任前面;所谓纪法分开,体现为纪法双守与纪法双施;所谓纪法贯通,体现为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相贯通。三是在体系上,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废、改、立”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要立明规则、破潜规则,形成弘扬正气的大气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七类名称。立足“废、改、立”并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形成“1+4”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截至2023年6月底,现行有效党内法规3802部,中央党内法规227部,部委党内法规190部,地方党内法规3385部。四是在重心上,以政治纪律严起来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如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2015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际上你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作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最高政治纪律,《条例》对“两个维护”作出新表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五是在尺度上,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规定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在“四种形态”中,属于党员在作风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反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不给予党纪处分。比如,《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况。《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条例》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针对新旧条例适用突出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六是在主体上,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权限。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赋予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2018年中办印发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2022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抓好党纪学习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这些要求 2024-06-25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纪学习教育,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指明了着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4-06-25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党员、干部应当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原原本本学习《条例》,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强化纪律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一、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经历了1997年试行、2003年制定、2015年修订、2018年修订以及2023年修订五个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释放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这次修订《条例》,更加突出严的基调,进一步总结我们党在加强纪律建设方面取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坚持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踔厉奋发、团结奋斗。(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等等。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规范,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新时代顺利推进党的事业,离不开严明的纪律作保障。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带头担当作为,对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出部署。新修订的《条例》,着眼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充实完善有关纪律规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纪律保证。(四)坚持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视自身建设工作的重要标准,贯穿到党的各项工作中,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厚植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同时应清醒看到,作风纪律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不容忽视,增加基层负担、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实违纪情形,完善处分条款,不断回应群众关切,践行党的根本宗旨。(五)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2015年《条例》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删除70余条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实现了纪法分开。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加凸显党纪特色,进一步细化完善纪法衔接条款,真正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做到管在日常、管住大多数,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这次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使全面从严治党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强调“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次修订《条例》,聚焦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一是突出政治纪律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二是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促进全党令行禁止。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以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员领导干部用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三是督促党员、干部强化政治定力、做到对党忠诚老实。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典型违纪行为,增写搞政治攀附以及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光明磊落,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是促进广大党员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增写对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条款,以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强调“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一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新增或充实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处分条款,包括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失职、信访工作职责失职等;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完善对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条款,在多处明确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应处分,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一体从严追究。二是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推动将从严要求进一步融入对纪法罪的层层设防,完善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促进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从第一种形态滑向第二、三、四种形态;推动将从严管理贯穿党员、干部整个成长周期,完善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的处分条款,增写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惩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既管好自己,也管好家属身边人,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和正确履职。立足引导党员、干部勇于负责、不避艰险,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充实完善对执行党纪失职、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条款,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将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突出出来,以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切实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加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着眼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等不同情形恰当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敢于担当作为,防止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鲜明特点。《条例》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关于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要求,在分则廉洁纪律中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秉持我们党保持革命本色、坚决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二是筑牢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规定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是促进党员、干部提升自身修养和道德水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重要要求,充实对在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条款,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锤炼道德品行,时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对涉嫌违法党员的党纪处分有针对性地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坚决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三是完善处分运用规则。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使适用纪律更加精准有效,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贯彻落实到位。一是立足全局大局,深刻把握党的纪律功能定位。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胜利实现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就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伟大自我革命和伟大社会革命相互促进的深层逻辑,把使命感召和纪律保障高度统一起来,汇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磅礴力量。党员、干部应当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刻认识党中央修订《条例》的重大政治考量,学懂弄通、熟练掌握《条例》,始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实际行动来检验学习贯彻《条例》的成效。二是加强深化转化,切实增强遵规守纪自觉。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强调“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党员、干部应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把增强党性、砥砺作风、严守纪律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坚持原原本本学《条例》,在认真学纪、准确知纪、深刻明纪、严格守纪上下功夫,自觉用党纪校正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三是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在肩上,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党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条例》规定为标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新华时评·整治形式主义丨“新形象工程”背后还是政绩冲动 2024-06-25
打着服务民生旗号,以“作秀”代替“做事”,以“造势”代替“造福”,以“短平快”代替“长远实”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时浮出水面,巧立名目劳民伤财。究其根源,这是“新形象工程”作祟,披上了“新马甲”,依旧是“老毛病”,是少数领导干部的政绩冲动。这些“新形象工程”加重基层负担,导致国家财产和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必须下大力气纠治。“新形象工程”有哪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关于坚决纠治部分地方基层搞“新形象工程”问题的工作提示》列举了8类情况,特征有三:一是以“为人民谋福祉”为幌子,大肆建设“市民之家”“文体展馆”等所谓的“民生工程”;二是以“城市发展”作掩护,盲目跟风引进一些看似“高大上”的文旅、论坛、数字化项目,借新还旧搞“政绩工程”;三是只注重做“表面文章”,在党建、“创城”等领域设展厅、刷标语、做牌匾,兴修只重面子、不顾里子的“面子工程”。“新形象工程”隐蔽性、欺骗性和迷惑性强,也为地方发展埋下了一颗“雷”,脱离了地方实际,甚至挤占了改善民生的资金,极易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引发地方债务风险。此外,一些项目“改头换面”后,还给了个别领导干部奢侈享受的空间,背后蕴藏权力寻租和隐形腐败风险。“新形象工程”说到底背后还是政绩观问题,“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一些领导干部政绩观长期错位,将个人升迁放在首位,对周期长、见效慢的工作无感,总想着搞大动作、做大文章、上大项目,工作的出发点重在博得上级关注,罔顾基层干群心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从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并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新修订的条例为纲,切实校正政绩观,不图一时之名,不贪一时之功,涵养“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心态。上级部门应树立科学的考核导向,加强对务实担当干部的正向激励,用制度手段铲除好大喜功心态的生存土壤。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用实干的业绩、民意的尺子来丈量“政绩”,百姓自会看在眼里、赞在口中。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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