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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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警惕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 2024-06-17
以良好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2024-06-17
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力戒形式主义,以良好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扛起政治责任、发扬务实作风、抓好贯彻落实,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首先看态度,关键看行动,最终看效果。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搞形式化、套路化、表面化那一套。只有以扎实作风、务实举措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做到真学真懂真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才能让广大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要聚焦目标任务、防止虚化发散,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以学习贯彻《条例》为重点,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原原本本学、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坚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坚持融会贯通学,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同学习党的纪律规矩紧密结合起来,对每一条纪律都认真学、反复学,认真钻研、学深学透,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要联系实际学,切实把自己摆进去,对照《条例》中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规定,实事求是查摆自身不足,深入进行自我剖析,以严明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动上的偏差。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确保走深走实、入脑入心。各级党委(党组)要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等形式逐条学习《条例》,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要以学习《条例》为主题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切实将纪律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起来,让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既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又加强对反面案例的警示剖析,运用好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惩处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纪方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促使其揽镜自照、反思自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以知促行、以行求知、知行合一,切实防止学习和实践“两张皮”。要积极运用学的成果指导推动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用做的实效来检验学的成果,做到使每项学习教育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要通过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胸怀“国之大者”,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自觉性,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党组织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把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抓落实的坚定性统一起来,把政治动力转化为工作动力,增强干的劲头,形成干的合力。
党纪学习教育|组织纪律是什么,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2024-06-17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等。
学条例 守党纪丨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2024-06-17
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是管党治党系统思维的体现,是对正风肃纪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回顾百年党史,我们党之所以历经坎坷而巍然屹立,栉风沐雨而更加强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高度重视党性党风党纪问题,这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共产党人的终身必修课。“根本固者,华实必茂。”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正党风,严党纪,落脚点都在于强党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先后开展一系列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实践表明,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必修课,修好共产党人的“心学”,才能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向全党同志发出了“三个务必”的伟大号召。《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此外,《条例》在分则中,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等问题,增写了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为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划出了纪律红线、行为底线。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不会随着党龄的增长、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始终强化党性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广大党员、干部要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党的作风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过硬作风是党性坚强、党纪严明的生动体现。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执政根基,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坚决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高压态势下,一些作风顽疾改头换面、由明转暗,成为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推动作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如,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这些规定,体现出党中央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突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坚定决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审视、从思想和利益根源来破解,以更大力度纠治。针对近年来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处分规定的针对性。如,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彰显重拳纠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鲜明态度。此外,《条例》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条例》还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促进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条例》在生活纪律中充实完善了相关条款,以更好发挥党员、干部示范效应。节俭朴素,力戒奢靡,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现实看,一些党员、干部正是由于在行事作风、小事小节上不断失守,导致给“围猎者”留下突破空间,引发连锁反应、引起质变,最终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另一方面,如果党员、干部不能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生活作风上发挥良好示范作用,也将极大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和形象。《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要求,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促进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近年来,少数党员因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要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紧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作出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指出,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4月9日中央纪委召开办公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以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
党纪学习教育|关于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处分规定 2024-06-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如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惩处。本条规定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提出的纪律要求。对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新修订的《条例》将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危害后果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体现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党员、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规矩不能立起来、严起来,很多问题就会慢慢产生出来,很多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能否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更高的政治觉悟要求自己。
为推进党的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2024-06-17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和具有强大凝聚力战斗力的原因所在。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对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全党政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我们党有9800多万名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建党原则,是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必然要求。早在无产阶级政党创建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就高度重视党的纪律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为了保证革命的成功,必须有思想和行动的统一”。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强调,“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为创建布尔什维克化的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进行了极大的努力,并且同孟什维克无组织无纪律的建党主张进行了坚决斗争。他深刻指出,“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就必须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无产阶级政党通过严格的纪律,将一个个党员组织起来,就会形成统一的行动,进而变成整个阶级的意志,产生改造世界的巨大物质力量。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和取得的巨大成就,都深刻地说明了这个道理。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指出,“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这两者都不可少。他特别强调,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改革开放之初,面对西方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和影响,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在改革开放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党反复强调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江泽民指出,“要把整顿和加强党的纪律,作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抓紧抓好”。胡锦涛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纵观党的全部历史,用铁的纪律教育、规范、约束党员、干部,是贯穿党的历史的一条红线。创建红军时期,我们党颁布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纪律规定,使党领导下的军队成为新型的人民军队。为总结长征中张国焘分裂活动的深刻教训,党作出了“四个服从”的纪律规定,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解放战争时期,党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强调“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为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坚定不移加强纪律建设,严肃查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教育和挽救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改革开放后,我们党进行全面整党,多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纯洁党的组织,整肃党的纪律,制定出台一系列党内法规,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一百多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考验,战胜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挑战,一个重要因素和关键原因就是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以严明的纪律保证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了党的高度凝聚力和强大战斗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取得卓著成效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位置,不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严明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面对一度出现的管党乏力、治党不严问题,面对党内存在的不少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问题,面对一个时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蔓延问题,党中央坚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从健全完善制度、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四个方面协同发力,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真正落实落地。党中央先后部署开展了6次党内集中教育,每一次都包含了党的纪律的内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充分表明,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鲜明标志,是党长期执政、永远执政的根本保障。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十分重要、很有必要,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应对未来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我们党面临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肩负任务的繁重性和艰巨性都世所罕见、史所罕见。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面对更多逆风逆水的外部环境,风险挑战将会巨大而频繁。如果全党没有统一的思想、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必定一事无成,甚至会一败涂地。全党统一的思想、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靠什么来铸就,靠什么来维护,靠什么来巩固,不是靠棍棒,不是靠刀枪,而是靠纪律,靠遵守纪律的行动自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对党的纪律建设不重视,导致所在地方和单位纪律松弛、问题频发;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不学纪、不知纪、不明纪、不守纪,有的在受到处理的时候都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违反了哪条纪律;有的甚至把严格监督执纪同担当作为对立起来,以约束太多太严为不担责不干事开脱。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党和人民事业的健康发展。新征程上,只有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遵守纪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在学习和掌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上见真章、见实效,真正把党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从而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汇聚起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党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加强党纪学习教育是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的必要条件,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决定,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从学纪入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坚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的基本法规,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具体行为和相应处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这既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行为底线、列出“负面清单”,也为党组织开展纪律监督、实施纪律处分提供了基本依据,体现了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刚性,对于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于1997年2月试行,2003年12月修订后正式颁布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条例》不断健全完善,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其中,2015年的修订,修改幅度最大。这次修订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六项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2018年、2023年的两次修订,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对一些重点问题及时完善。2018年的修订,增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维护”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2023年修订后的《条例》与2018年的《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现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第一编总则,共5章48条,主要规定纪律处分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运用规则等,是《条例》的基础性部分,具有统领性。第二编分则,共6章106条,分别规定了对违反六项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则,共4条,主要包括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条例的实施时间、溯及力等内容。六项纪律是《条例》的主干部分和可操作的具体内容。在六项纪律中打头的、排在首位的是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遵守政治纪律,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条件。遵守组织纪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自觉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反对好人主义。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行为规则。遵守廉洁纪律,必须做到公私分明、秉公用权,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遵守群众纪律,必须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遵守工作纪律,必须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担当作为,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关系党的形象。遵守生活纪律,必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条例》具有六个鲜明特点。一是政治性,学习贯彻《条例》,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思想性,学习贯彻《条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三是人民性,学习贯彻《条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四是严肃性,学习贯彻《条例》,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五是针对性,学习贯彻《条例》,要坚持系统观点和问题导向;六是实践性,学习贯彻《条例》,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党中央对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工作安排、组织领导都作出明确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就党的纪律问题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认真学纪。学纪是基础。只有认真学纪,才能更好地知纪、明纪、守纪。原原本本学。把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结合起来,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举办读书班、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方式,逐章逐条学习《条例》。沉下心来,一句一句读、一条一条学、一点一点悟,推动《条例》入脑入心。以上率下学。身体力行是最有效的示范,以上率下是最有力的引导。党的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应当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作出表率。联系实际学。党员、干部学习《条例》,应当紧密结合实际,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自觉对照《条例》各项规定进行检查,深入进行自我剖析,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警示明纪学。通过召开警示教育会,把典型案例作为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的“活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善于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好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资源,强化警示震慑,推动以案促改促治。培训办班学。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帮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应当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开展分类培训,突出抓好新提任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准确知纪。知纪是前提。认真学纪、准确知纪,才能更好明纪、守纪。知道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搞清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搞清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搞清楚《条例》的每一章每一条都规定了什么、基本精神是什么。知道不能干什么。《条例》明确了党员、干部“不能为”的负面清单,要把每一条规定都铭记在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办的事情不办、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交的朋友不交、不该吃的饭不吃、不该拿的东西不拿,等等。在管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过程中,不断强化党员意识、守纪观念。知道能干什么、允许干什么、应当怎么干。党员、干部既要守纪律,也要敢担当。《条例》明确“不能为”的各种情形,不是要束缚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而是要在知边界、明底线的前提下更加奋发有为。广大党员、干部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无视党规党纪要求、满不在乎、盲目蛮干是绝对不行的;工作中不愿担当、不敢斗争,面对矛盾冲突和危机困难临阵退缩、推诿扯皮,也是绝对不允许的,同样不符合党的纪律规定。自觉明纪。明纪是关键。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同时它又必须建立在党员、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党员、干部只有真正做纪律上的明白人,时刻明晰公与私的“警戒线”、是与非的“高压线”、情与纪的“分界线”,才能始终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明白党纪是“紧箍咒”。深刻认识到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自觉用党纪校正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时常看看自己手中的戒尺握紧了没有,不断树牢党纪观念,坚决守住红线、守牢底线、不越高压线,全面规范自身行为,使铁的纪律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明白党纪也是“护身符”。深刻认识到严是爱、宽是害,严管就是厚爱,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无数案例证明,党员“违法”,无不始于“破纪”。防止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沦为“阶下囚”的情况发生,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内心尊崇纪律、敬畏纪律,把遵规守纪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守纪。守纪是目的。学纪、知纪、明纪,最终是要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严严实实、本本分分守纪。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都要无条件地遵守纪律,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不留余地、不玩花样,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旗帜鲜明守住纪律之要。守纪律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守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规矩。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决不当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决不搞“七个有之”那一套。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守好规矩,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慎独慎微守在细微之处。懂得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的道理,从小事小节上加强约束、规范自己,不断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围猎”,不要踩上“地雷”、掉进陷阱。增强自制力,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做到慎独慎微,不能在“月黑风高无人见”的自欺欺人中乱了心智,不能在“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花言巧语中迷了方向,不能在“富贵险中求”的侥幸心理中铤而走险,不能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中恣意妄为。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常掸心灵灰尘、常清思想垃圾、常掏灵魂旮旯。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对党忠诚一辈子、遵规守纪一辈子。
让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2024-06-17
有效的自我约束,离不开外部制度设计、社会道德约束等他律作为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提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这既为做细做实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也对党员干部养成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和加强自我约束习惯提供了方法和路径。“木受绳则直,人受谏则圣。”当前,我们的监督体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日益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融合,营造了一个严密的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作为党组织中的一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习惯在制度“篱笆”中办事用权、在监督“探照灯”下工作生活,不仅要绷紧“八小时之内”思想之弦,更要在“八小时之外”提高警惕,把自觉接受监督和约束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将党组织的严格监督与本人的严格自律结合起来,养成敬畏监督、熟知纪律、遵守规矩的习惯。监督和约束如同行驶中的安全带和登山时的防护索,是一种对党员干部如影随形的爱护。当前,有少数人仍然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害怕监督、拒绝监督等问题,把监督看成同自己“过不去”“找茬子”,感到“丢面子”“失威信”。这源于对监督的本质认识不清。从近些年查处的案例来看,从“好干部”到“阶下囚”,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监督严格及时一点、约束有效到位一点,很多人不至于犯大错误、出大问题。让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才能更好地控制言行、抵住诱惑、守住底线、及时纠偏,才会更清醒、更理智、更谨慎,才能在监督和约束中成长成才。能否主动适应监督、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一种习惯,体现的是党员干部的底气和自信,也是党员干部的基本素质。一个理想信念坚定、作风干净的共产党人是不惧怕监督的,党员干部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要把监督视为最大的关心、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自觉将自己置身于监督之中。如果心如明镜、襟怀坦白、行为磊落,自然能够从容坦然地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欢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随着制度笼子的扎紧、惩戒措施的形成,个别领导干部身上出现了“为官不为”的现象。在工作中,有的怕失误、怕冒险,不敢面对矛盾,不敢果断决策,宁肯不干事,但求不出事;有的机械照章办事,只依法不办事,担心干得越多犯错越多。产生这种心理包袱,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的缘故,也有监督问责手段运用不科学的因素。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监督的目的是规范用权、推动工作,决不能因为监督而不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更不能因为监督而不敢作为、不敢担当。让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既要加强思想引导和纪律教育,又要持续深化容错纠错工作,给予实干奋进者充分的温暖、关怀和信任,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消除心理顾虑,帮助他们在审慎运用手中权力的同时,也善于从监督中汲取智慧、获得能量,把监督的压力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动力,成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好干部。良好的习惯一旦养成,就会逐渐融入血脉,成为心中自觉。让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形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健康心态,他们才能风雨不惧,用稳健自信的姿态真正挑起大梁,努力锻造成长为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学习时报评论员文章)
党纪学习教育丨关于党员信仰宗教、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 2024-06-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作出处分规定。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背道而驰。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仍有人“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长期在家烧香拜佛,有的给自己祖坟、办公室调风水,有的指使行贿人给“大师”捐款。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绝不是一件小事,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实践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把握: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既不以党员参加入教仪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前提,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过宗教活动为前提,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信仰某一宗教为判定标准。二是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以及正常参加游览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参加活动仪式等,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工作,也不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党纪学习教育丨涉外活动中要避免哪些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2024-06-14
涉外活动关系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作了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指党员以所谓“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般指违纪党员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都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同样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和共产党员应具备的条件,应当受到最严厉的纪律处分。3.故意为前两种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指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等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类违纪行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无论什么时候,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以良好精神风貌和举止言行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坚决防范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 | 坚决纠治劳民伤财搞政绩工程 2024-06-14
近日,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陈代文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其违背新发展理念,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江西省上饶市政府原副市长李茂荣被“双开”,通报显示其政绩观扭曲,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相关案例再次表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最终难逃纪法严惩。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重拳纠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部署,要求紧盯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现象,着力纠治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劳民伤财搞政绩工程、数据造假等问题,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纠治不正之风的强烈信号。违背群众意愿、一味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背后是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仅脱离实际、劳民伤财,而且极易助长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更有可能污染一方政治生态,败坏党和政府形象,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地下大气力查处整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但从相关通报来看,此类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党员干部热衷于“垒假山”“堆盆景”“造牌楼”,有的贪大求洋盲目发展高耗能项目,还有的急功近利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这些工程项目往往未经充分调研论证,一味追求规模速度,忽视质量效益,不顾民生需求,更不遵循科学规律。”上海市静安区纪委常委、区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王茜介绍。一些领导干部醉心于“作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例如,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期间,为了早出政绩、快出显绩,未经调研论证便花费2.11亿元打造6座仿古驿站,最终长期荒废闲置,成了“半拉子工程”。违背群众意愿、一味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如果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把握存在偏差,脱离实际、盲目蛮干、贪图虚名,就极有可能作出不符合群众需求的决策,应当坚决予以纠治。”福建省泉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吕晓云表示。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推动党员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影响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中,新增对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的要求。在分则中,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内容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坚决纠治此类问题的决心和态度。不仅查处违纪行为,更纠正错误观念,有助于从思想源头上防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产生。”王茜说,纪律处分条例为监督执纪提供更明确的工作思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要始终从政治纪律的高度出发,坚决查处这类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的执政基础的行为,有力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历来是党内的明确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吕晓云表示,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聚焦“关键少数”、重拳纠治顽疾,对顶风而上的突出问题果断“亮剑”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入推动整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督促引导党员干部树牢正确政绩观,形成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云南省纪委监委对任性用权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通报搞“形象工程”、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等典型问题;湖南省湘潭市纪委监委推动专项整治“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主题举办专题培训,深化政绩观教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往往“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必须抓“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开展整治。“我们把党员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重点内容,着力推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树立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对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督促、推动整改。”吕晓云说。对巧立名目搞“形象工程”等现象加强监督纠治,坚决防止成风成势。“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新表现要保持高度警醒,推动深入查摆问题,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科学研判分析,逐一甄别。”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钟明政表示,全面摸排、坚决纠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顶风而上、问题突出的果断“亮剑”,针对查处的典型性、系统性、领域性等问题,及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推动问题发生单位和地区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忻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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